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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Privacy)是基本人權的一部分,並受到法律保護。. 研究者在進行研究時,經常會涉及研究對象的隱私議題,特別是以人為研究對象時(例如:對被研究者個人資料的保密、私密生活訊息的處理),都必須謹慎為之,以免侵犯研究對象的隱私權。. 本單元將 ...
-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隱私權,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亦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造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
是指「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以及「決定個人資料是否揭露、對誰揭露、如何揭露的權利」(資訊隱私權)。 隱私權雖然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但大法官明確指出隱私權也屬於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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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3日 · 而台灣的憲法中,雖然本文中沒有明確列出隱私的權利,不過在大法官第585號與第603號的釋憲中,都有提到隱私權是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的保障。
私隱權、私隱. 新聞自由 、 公眾利益 和個人私隱,或有矛盾(圖為香港媒體使用 吊車 拍攝 唐英年 的住宅). 私隱權,指個人 人格 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亦不得妄予發佈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造成一般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