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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未來環境發展、住宅市場供需狀況、住宅負擔能力、住宅發展課題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等,研擬住宅政策,報行政院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中央住宅政策,衡 ...

  2.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3. 國民住宅為集合住宅者,電錶箱應集中裝設於地面第一層之公用樓梯間;高層集合住宅總戶數超過二十戶者,以集中裝置於電錶室或分層裝在各層 之公用空間為原則。

  4. 2018年4月24日 · 法規查詢. 有關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 標籤: 解釋函. 瀏覽人次:8246.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有關集合住宅、住宅(原H-2類組建築物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 者,其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1案,業經本部以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1份,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一、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並屬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5. 遵守消防法規讓大樓、集合住宅更安全. 公寓大樓發生火災時,往往因濃煙密布以及內部高溫,導致消防員搶救不易、住戶逃生困難,若又有堆積雜物的情況,還會讓火勢蔓延更快,並增加救援難度。 所以妥善準備好消防設備,並定期做好安全檢查真的不能少。 而為了避免因未做好防護,導致祝融之災造成令人痛心的傷亡,消防法也頒布了以下規定: 消防法第6條 第一項: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法37條 第一項:

  6. 為推行開放式建築現行法規之增修訂研訂─以區分所有集合住宅為例. 集合住宅是國內都會區中最主要的居住型態。. 近年來,許多居住政策議題受. 到重視,如:公營住宅與既有老舊住宅改建與再利用等。. 整體而言,現今社會因. 高齡化、少子化、晚婚等趨勢 ...

  7. 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 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 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

  8. 集合住宅是有多個住宅單元,具有共同基地和共同空間或設備,或共同持分土地產權、公共設施的建築物 [1] [2] [3]。 符合條件的 公寓 、 公寓大廈 、透天厝、透天獨棟、 別墅 社區、住宅大廈及住商大樓等皆可屬之。

  9. 以建築技術規則來看則指建築物或建築單元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者稱為集合住宅。 若以產權登記來區分凡是有共同持分土地產權、公共設施的建築物不論透天連棟、獨棟或公寓大廈均為集合住宅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0. 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健康中心、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廁所、動物收容、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等類似場所。. 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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