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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請撥總機:05-6362788、05-6332971、05-6360350 或 傳送電子郵件至「民意信箱」 名 籍 (分機1304、1305): 有關收容人是否在監、編號事宜。. 有關申請在監、出監證明事宜。.
行動接見APP更新版本,請民眾下載「矯正署行動接見3.0」,並刪除舊APP「矯正署行動接見2.0」. 下載119報案APP,操作EASY又安心. 上傳數位相片申辦身分證,省時、快速又方便。.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 「電子煙傷肺,別讓自己的人生爆肺 ...
- 632205 雲林縣虎尾鎮仁愛新村1號
民國87年5月20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佈施行,為配合「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於87年5月22日正式成立臺灣雲林戒治所兼辦戒治業務,核定收容受戒治人900人。. 97年1月1日起法務部為純化監獄業務,裁撤現行與本監合署辦公之臺灣雲林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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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獄長: 蘇維闊. 學歷: 中央警察大學53期犯罪防治系.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 經歷:. 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典獄長.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所長.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所長.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副典獄長.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副典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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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坪林職訓隊、坪林山莊,1989年8月第一職訓隊移轉臺東東成,僅保留訓練中心,1992年7月31日警總裁撤,設國防部新店監獄坪林分監,2004年1月1日移撥法務部設坪林戒治所,後2006年戒治所移設新店,原址改設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中心
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的流程?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3-02-26. 最後更新日期:110-12-07. 資料點閱次數:11019. 一、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項之規定: 犯第十條(指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臺灣雲林戒治所. 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興南里仁愛新村一號. 電話: 05-6339660. 臺灣雲林戒治所 機關代碼為 31205000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