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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徵收期間定為一個月,開徵日期依本條例第十二 條規定之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2. 中華民國 91年5月28日雲林縣政府九一府行法字第9110000254號令修正發 布第 3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並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11條條 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本縣修正後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自104年期房屋稅適用. 政府為維護居住正義及保障自住權益,於103年6月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雲林縣房屋稅稅率自治條例依法配合修正,並於103年10月6日經縣議會第17屆第10次定期會三讀通過。.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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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雲林縣房屋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之房屋標準價格,應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規定之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段增減率等事項調查 擬定,經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 ...

  6. 一、公寓大廈的電梯,因為是生活必需的設備,無條件全部免加徵房屋稅,由稅務局主動辦理免稅。 二、透天厝的電梯,符合條件者(有年滿65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屋主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且戶籍設在電梯所在的房屋),經申請核准以後即可免稅。

  7. 雲林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公布制定 ( 原名稱: 雲林縣房屋稅稅率自治條例) �. 第二條 本縣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 住家用房屋: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其他供住家用者,按其房屋現值課徵. 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 , 按其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施行。 - 1 -

  8. 文號:府城都一字第1133611329B號 公告「雲林縣虎尾鎮仁愛段599-3地號等5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第4次公開評選作業及招商說明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