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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 ...

  2.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 ( 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 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 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惟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還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須檢附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的病人 (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07,000元。 五、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3.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國內、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多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就讀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納稅義務人於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時,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4.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貳、減免範圍. 一、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如何填寫免稅額、扣除額? 1208 綜合所得稅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12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 (112年度為670萬元)。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 更多相關資訊.

  5. 1.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2.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 ...

  6.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 ...

  7.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國稅)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另開連結視窗)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