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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行「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係由交通部訂定,並因應電信自由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通訊傳播技術發展、國際趨勢及國內需求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對於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及管理,應確保頻率之和諧有效使用,符合公眾便利性、公共利益及必要性,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以下簡稱ITU)頻率分配建議案,及考量各政府機關、產業之頻率使用需求,爰修正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 壹、使用說明. 一、無線電頻率與波段.

  2. (三) 頻率分配 表修訂:為 參 照 ITU 無線電規則第三 區域 頻率 分配規定及國 內 通訊傳播產業需要,適 時辦理 「中華民 國 無線電頻率分配 表 」之修訂 ,以 供 使用 者申請 與權責機關

  3. 主 旨:修正「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 52 條第 4 項。 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如附件。

  4.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5. 頻率範圍列表稱為頻段劃分,可由國際協議和國家法規設定。每個頻段內的分配模式和類型稱為波段規劃;它可以通過法規來確定,但最常見的是由業餘無線電運營商之間的協議確定。 國家當局規範業餘無線電頻段的使用。

  6. 無線電頻率核配之申請,應符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記載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頻率分配表未記載或未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申請。

  7.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數位資源字第11260006783號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數位發展部。 二、修正依據: 電信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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