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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自來水、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水質惡化時,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核准期間內得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 ...

  2.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盛裝水及公私場所. 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水源者,其單一水樣水質應符合. 下列規定:. ┌─────┬──────────────┬─────────┐. │項 目 │最 大 限 值 ...

  3.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一五 NTU 時,其飲用水水質濁度最大限值為四 NTU。 前項飲用水水源濁度檢測數據,由自來水事業、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管理單位提供。

  4. 第 5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 水源濁度超過一五 NTU 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 消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第 5-1 條 自來水因前條天然災害需分區供水者,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

  5. 水源水質惡化時,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 施,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核准期間內得不適用本標 準之規定。

  6. 前項飲用水水源濁度檢測數據,由自來水事業、簡易自來水管 理單位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管理單位提供。 第一項處理後之飲用水,其濁度採樣地點應於淨水場或淨水設

  7. 附件 飲用水水質及水源水質標準之應注意範圍.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為確保環保主管機關踐行相關品保品管程序之要求,並提升環境稽查. 作業檢測數據之公信力,以強化稽查處分證據之證明力,依行政程序. 法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 ...

  8. 飲用水之水源如下: 一、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二、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第 二 章 水源管理. 第 5 條.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二、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9. 環保署持續因應環境變遷調適、科技發展及國際管理趨勢檢討飲用水水質標準,考量旱災、暴雨、地震等天然災害期間,水源缺乏、水源水質不穩定等因素,容易影響淨水處理後之供水水質,為期能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飲用水供應無虞,確保公眾飲用水品質 ...

  10. 飲用水水質標準.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600008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三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二、物理性標準: 三、化學性標準: (一)影響健康物質: (二)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應每季檢驗一次,如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驗頻率得改為每年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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