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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以下簡稱飲用水設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 ...

  2. 第 1 條. 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提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 ...

  3.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 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設備。. 第 二 章 水源管理 第 5 條.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

  4. 第 四 章 水質管理. 第 11 條. 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前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其水質檢測項目、頻率、紀錄 ...

  5. 本細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之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事項。. 二、飲用水管理相關法規之執行、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三 ...

  6. 我國現行飲用水管理是以「飲用水管理條例」為主要之依據,其中管理之內容可分為水源水質管制、水質管制、設備維護及藥劑處理等四部分。水源水質管制的部分,主要透過「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劃設,並明定在區域內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以 ...

  7. 第 1 條 本細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之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事項 。 二、飲用水管理相關法規之執行、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8. 飲用水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95年1月6 日 【公布日期】民國95年1月27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十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89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1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18880號令修正公布 ...

  9.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6條,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水源水質改善計畫之核准作業則依據「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執行。

  10.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前項飲用水水源濁度檢測數據,由自來水事業、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或社 區自設公共給水管理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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