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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細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之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事項。. 二、飲用水管理相關法規之執行、訂定、研議及釋示 ...

  2.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其水質檢測項目、頻率、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設備抽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定飲用水水質狀況之 ...

  3. 本條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之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事項. 。 二、飲用水管理相關法規之執行、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三、飲用水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事項。 五、直轄市及縣 (市) 飲用水管理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全國性飲用水水質監測及檢驗事項。 七、全國性或直轄市及縣 (市) 間飲用水管理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八、飲用水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事項。 九、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整事項。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事項。 第 3 條 . 本條例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飲用水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4. 飲用水管理相關法規. 我國現行飲用水管理是以「飲用水管理條例」為主要之依據,其中管理之內容可分為水源水質管制、水質管制、設備維護及藥劑處理等四部分。 水源水質管制的部分,主要透過「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劃設,並明定在區域內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以確保飲用水水源品質。

  5.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 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設備。 第 二 章 水源管理 第 5 條 .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 水源水質之行為。 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二、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四、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 、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 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6.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7.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 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 水固定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8. 2003年4月9日 · 細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之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事項。

  9.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內容. 第 1 條 . 本細則依 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本條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之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事項. 。 二、飲用水管理相關法規之執行、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三、飲用水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事項。 五、直轄市及縣 (市) 飲用水管理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全國性飲用水水質監測及檢驗事項。 七、全國性或直轄市及縣 (市) 間飲用水管理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八、飲用水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事項。 九、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整事項。

  10. 第一條. 本細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之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事項。 二、飲用水管理相關法規之執行、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三、飲用水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事項。 五、直轄市及縣(市)飲用水管理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全國性飲用水水質監測及檢驗事項。 七、全國性或直轄市及縣(市)間飲用水管理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八、飲用水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事項。 九、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整事項。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飲用水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直轄市飲用水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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