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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法經營棒球 運彩賭博。 銷售未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之彩券。 聽任他人在其銷售處所從事前二款行為。 經銷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依情節輕重給予停機處分,每一次停機處分至多三十天,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終止其經銷契約,並通知經銷商限期繳回經銷證;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其停機處分輕重等級之相關規範,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另定之。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四人以上之經銷商,未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至少一人。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六條,運動彩券中獎獎金未一次給付。

  3. 由於第二屆的投注皆須在第二屆完成派彩,第二屆最後的營業日12/31(日)當天所有跨日才會有比賽結果的賽事,皆無法提供投注,依各球種的賽程及派彩所須的完成時間,規劃實體投注站12/31(日)當天最後可供投注的時間為下午5點前。

  4. 本服務範圍. 會員於中華民國境外,得使用虛擬通路進行投注。 所有透過本公司投注設施進行之投注,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投注,相關權利義務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縱有前項規定,會員於中華民國境外投注前,須自行負責查明及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規定,並須自行承擔在中華民國境外使用本公司投注設施所造成的後果,以及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投注的一切風險及責任。 責任. 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採取防護措施,會員瞭解使用本服務係基於個人意願,並願承擔使用本服務之所有風險及可能致生之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或結果: (1)本網站所提供之賽事結果查詢、賽事表、運動數據、虛擬直播等全部或一部之正確性、完整性、即時性、相容性、無瑕疵性、無中斷性、無遺漏性及無損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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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經銷商之代理人及僱員. 經銷商負責人應親自在場銷售,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場者,得申請最多二人為其代理人。 代理人僅得代理經銷商之部份彩券業務行為,例如銷售、兌獎及彩券相關查核報表簽認。 若依性質應由經銷商本人為之者,不得代理。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銷商僱用四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僱員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後,發給識別證,其變更時亦同。 經銷商之僱用行為,除應遵守本管理要點外,並須符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二、銷售相關規定. 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以經銷證載明之商業所在地地址為限。 但本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賽事舉辦場所銷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