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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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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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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 ...

  2. 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3.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4. 其他人也問了

  5.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 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6. 逾期未依規定 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 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

  7. 規範基礎. 回上頁. 解釋名稱:. 交通部 102.01.11. 交路字第1010045728號函.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8.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108-07-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08-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