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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 通訊投標專區. 共 11 筆資料,第 1/1 頁,每頁顯示 20 40 60 筆。. 1. ::: 如何聯絡 / 到達本院. 高雄地方法院. 電話: (07)2161418. 地址:801763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高雄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大樓.

  2. ksd.judicial.gov.tw › tw › cp-4462/1338323/30da5-27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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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聯絡地址:800301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高雄市政府財稅行政大樓第9、10、11樓) 聯絡電話:07-2228356 業務單位:民事執行處、提存所、登記

    • ▍壹、民事執行重要法令
    • ▍參、不動產執行流程圖
    • ▍肆、薪資執行流程圖
    • ▍伍、107年後重大變革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法院於收受債權人之聲請狀後進行分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定期至現場實施查封、勘驗,已登記之不動產,並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前經假扣押查封之不動產,法院調假扣押卷執行。
    法院查封後,以拍賣或強制管理之方法執行。
    拍賣之不動產進行鑑價,其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法院通知拍賣無實益;有實益者,法院進行詢價、核定底價、第一次拍賣、第一次減價拍賣、第二次減價拍賣,特別變賣(公告三個月應買)、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等程序。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核發扣薪命令。
    薪資扣押金額原則不得逾各期債權全額之三分之一,例外有失公平情形,不受扣押比例之限制,例如扶養費請求。
    薪資扣押餘額,不得低於債務人生活中心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並應保障債務人對此最低額具有用於維持基本生活之自由處分權限。
    債務人或債權人對薪資扣押金額聲明異議,法院認異議有理由,應變更薪資扣押金額或撤銷原扣薪命令;認異議無理由,即裁定駁回異議,且異議不停止執行。
  5. 高雄地院為提供為便利民眾繳納各項規費,除現有臨櫃繳納現金、票據、匯款、ATM轉帳、悠遊卡小額支付、超商繳費等繳費方式外,自107年11月1日起在本院單一窗口收費處及民事執行處辦公大樓收費處新增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臨櫃繳費服務,民眾可免除

  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稱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院 或 雄院,是 中華民國 的 地方法院 之一,位於 台灣 高雄市,屬於普通法院。 沿革. [編輯] 現今的高雄地區在 台灣日治時期 初期一度有法院之設。 1896年5月1日,台灣總督府於以律令第一號公布《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同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於高雄地區成立「鳳山地方法院」。 1898年7月19日 台灣總督府 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調整法院組織,全台地方法院僅餘 台北地方法院 、 台中地方法院 及 台南地方法院 三座;在台南地方法院下設「台南地方法院鳳山出張所」,最初僅受理 不動產 登記事項,至1900年2月1日始著手審判事項。 1904年4月1日起,鳳山出張所再度不著手審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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