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設籍本市之我國籍兒童,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未滿2歲。 (二)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未送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嬰中心)。

  2. 第一條 為發給本市弱勢兒童托育津貼(以下簡稱托育津貼),以減輕其 家庭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其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機構)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 高雄市兒童托育津貼發給辦法
    •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 高市府教幼字第10635403000號令
  3. 高雄市兒童托育津貼發給辦法. 教幼字第10534454900號令訂定第一條 為發給本市弱勢兒童托育津貼(以下簡稱托育津貼),以減輕其家. 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 . 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其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機構)業 . 之 ...

  4. 2024年7月5日 · 托育補助:適用於幼兒(0 – 3 歲)送托至公共化、準公共化保母及托嬰中心的家庭。 育兒補助:適用於由父母、長輩或爺爺奶奶「自行照顧」為主的幼兒(0 – 6 歲),或是送托的保母、托嬰中心未與政府簽約。

  5. 2022年12月31日 · 育兒津貼:適用於由父母、長輩或爺爺奶奶「自行照顧」為主的幼兒,或是送托的保母、托嬰中心未與政府簽約。 托育補助:適用於未滿3歲幼兒,送托至公共化、準公共化保母及托嬰中心的家庭。值得注意的是,2~3歲幼兒的托育補助經費有兩個撥款來源,在

  6. 高雄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6 日高市府四維社兒少字第1000015657號函訂定. 一、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子女托育問題,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有關幼稚教育業務,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辦理;托育機構業務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辦理。 三、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弱勢家庭,其子女就托(讀)於本市立案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公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托育機構)或公私立幼稚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 ( 二)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 ( 三) 身心障礙者子女或身心障礙兒童。 ( 四) 具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 五) 發展遲緩兒童。

  7. 2024年1月16日 · 托育補助是針對送托至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機構的幼兒,提供的補助,凡是未滿2歲的幼兒若選擇公共化托嬰中心、社區家園、準公共托嬰中心和保母,都可以領取托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