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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礎訓練課程: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衛部救字第 1071361771 號),修正「志工基礎訓練課程」為三課目六小時,並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生效。 修正後內容如下:

  2. 預告修正「志工基礎訓練課程」及「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課程」

  3.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辦理訓練課程係屬運用單位之責任; 惟考量各單位陸續有新志工加入,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志願服務中心辦理基礎訓練及社福類志工特殊教育訓練,

  4. 本市志工可以以下方式參加志工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 一、參加各運用單位自行規劃辦理之訓練課程。二、參加其他單位所辦理之訓練課程。三、參加本局本年度統籌民間團體辦理之訓練課程。

  5. 志工教育訓練涵蓋兩大項目:基礎訓練和特殊訓練。 「 基礎訓練 」是志工領域通用的基礎教育課程,而「 特殊訓練 」則依據志工所從事的服務類別進行(於本會服務需要參加「 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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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等相關規定,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於完成前開訓練後,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8. 民國90年1月20日,陳總統公布實施「志願服務法」,加入世界志工行列,依據內政部規定,志工必須接受12小時的基礎訓練課程。. 國立台中圖書館91年度於2月2日及3月2日和10月20日及11月3日各舉辦6小時的基礎課程;其訓練的目的是增進志工的自我成長、提高志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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