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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第 2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 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執行分署 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 囑託查封、假扣押、 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 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徵詢
為因應近年來實務執行爭議,進一步衡平共有人權益,內政部於112年8月22日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自1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 本次修正增修了不同意共有人程序及實質保障相關規定,並明確地政機關之審查標準。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022年6月24日 · 土地法§34-1 用於解決不動產多數共有人對於不動產處分時所遇到的問題,但本條執行時的具體細節則仰賴 土地法34-1執行要點。 而執行要點經內政部於2017年修正發布,其中涵蓋許多重大修正,以下進行條列式的重點整理。 土地法34-1執行要點修正有哪些? 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第三點重大修正之處:表明了無償性的處分行為不涵蓋於土地法§34-1內,以有償為限。 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 第七點重大修正之處:修正前可以一般通知書為之,而修正後改為以雙掛號或郵局存證信函通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 條、第47條之3、第47條之4、第79條之1、第81條之2、第 81條之3第1項及第81條之4條文,奉行政院定自112年7月1 日施行
第一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第二點 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第三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 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第四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 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 但公有土地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時,各該土地之管理機關於接獲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據法律之規定,應即報請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備查。
2023年8月29日 · 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112年8月22日。
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但公有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時,其管理機關於接獲部分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 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但公有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時,其管理機關於接獲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 宗土地或建物. ,指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 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但共有人. 者,指共有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合計均過半數。但潛在應. 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共有人數不予計算。各共有人之潛在應有部分,依其成立公同關係之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 部分,以同意之人數及�. 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但共有人. 者,指共有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合計均過半數。但潛在應.
說明:土地法第34條之1自民國64年增訂以來,有關之解釋函甚多,共有人依該法條辦理時,時生困難與適用上之疑義,經本部將該法條有關之解釋重加整理補充,並邀集法務部及省、市地政處等單位研商,訂定「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