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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修正應撤銷假釋之事由,並增訂裁量撤銷假釋之規定。 (刑法修正條文第78條) 配合刑法第78條第2項之增訂,酌為文字修正。 (刑法修正條文第79條) 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並修正公然聚眾之要件,另提高罰金刑數額。 (刑法修正條文第135條及第136條) 增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之刑事責任及修正應沒收之物,並酌作刑度修正,以維護刑法所保護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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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原則。 因此在民法及公法領域均存在不當得利機制(參照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以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得以剝奪不法所得之利益。 刑事法領域亦然,剝奪犯罪所得,更是基於打擊不法、防止犯罪之主要手段。 換言之,犯罪所得本非屬犯罪行為人之正當財產權,依民法規定並不因犯罪而移轉所有權歸屬,法理上本不在其財產權保障範圍,自應予以剝奪,以回復合法財產秩序,況且本次沒收之修正,並未涉及犯罪與刑罰之創設或擴張,故與原則性禁止之「溯及既往」無涉。

    • 條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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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2022年1月12日 · 中華民國刑法. 歷次修正:. 立法理由:. 條文對照表.PDF. 第 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 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5.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條;並自二十. 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 ...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 42、44、74~75-1 條條文;增訂第 42-1 條條文;其中第 42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 42-1、44、74~75-1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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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 42、44、74~75-1 條條文;增訂第 42-1 條條文;其中第 42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 42-1、44、74~75-1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