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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引導各大學建立完善大學自我評鑑機制,教育部於 98 年 3 月即依大學評鑑辦法公布「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敦促各大學建立完善自我評鑑機制,並於 101 年 7 月發布「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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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 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機制之大學,認可其自我評鑑結果,以及為辦理 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事宜,特訂定本要點。二、大學就其自我評鑑結果,得依其性質向本部申請大學評鑑辦法第四
98 年度上半年大學校院系所評鑑結果於 去(98)年12月11日公布,此次共有9所 公私立大學、220個系所共378個班制受 評,其中336個班制評鑑「通過」,比例達 88.89%;42個班制認可結果為「待觀察」,占11.11%;無「未通過」的系所班制。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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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98 年8 月5 日)-多元評鑑管道. 各大學應接受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免接受評鑑:一、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其自我評鑑結果經本部認定通過者。 法規中的自我評鑑(續) 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民國102 年10 月31 日修正)-引導自辦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後認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大學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加速推動大學自我評鑑,特訂定本原則。 五、大學以其自我評鑑結果申請認定者,其自我評鑑之實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已訂定自我評鑑相關辦法,且落實執行,並依據評鑑結果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且有具體成效。
第一週期大學校院校務評鑑評鑑項目分為五大項,分別為「學校自我定位」、「校務治理與經營」、「教學與學習資源」、「績效與社會責任」及「持續改善與品質保證機制」,其下共計包含48個參考效標。 認可結果之處理,採每一評鑑項目分別認可,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結果。 每一大學校院以接受2天之實地訪評為原則,如設有分校,必要時得增加1天之訪評或增派委員,評鑑委員之組成,依各校學生人數規模而定。 二、第二週期大學校院校務評鑑.
本校為提升教學與研究的品質與水準,91年針對教學、研究單位訂有自我評鑑規定。前揭規定於民國99年大幅修正並更名為《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自我評鑑辦法》。
為建立完善之大學評鑑制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規劃下列大學評 鑑事務: 一、研究我國大學評鑑制度。 二、蒐集分析國外大學評鑑相關資訊。 三、協助大學申請各類學門國際認證。 四、發展建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資格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