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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
-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 (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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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天內申報 轄區分局、稽徵所 遺產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地址、電話及傳真機
單位 轄區 地址 電話 傳真機 總局 臺北市 中華路1段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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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應使用『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二) 股利憑單.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 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個辦公日)。 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更新日期:112-01-03.
- 先釐清出售的房地屬於「舊制」還是「新制」
- 出售新舊制房地之所得稅課稅異同
- 出售舊制房地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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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房地之區分,主要依據「取得日」來判斷。原則上: ■取得日在民國104年12月31日(含)以前:屬於舊制房地 ■取得日在民國105年1月1日起:屬於新制房地 而所謂取得日,如果是一般最常見的買賣取得的話,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過戶登記日)為準。 所以像一開頭提到的案例,媽媽在111年出售房地,當初是民國90年買的,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因此可確認此房地屬於「舊制」。 有原則就有例外,某些狀況下(例如:繼承、遺贈、夫妻贈與或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日可以追溯至前一手的取得日,而有機會維持適用舊制,這個我們會再另外寫一篇文章與大家探討。
當我們依據取得日判斷出我們所出售的房地,是屬於新制或舊制後,接著我們來說明一下,新、舊制房地出售後,課稅的方式有何不同? ■舊制 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 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適用5%~40%之稅率 ■新制 出售土地的所得:房、地一起計算課徵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 出售房屋的所得:房、地一起計算課徵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 相信大家有發現,其實新、舊制最主要的差異在於,出售舊制土地的獲利(所得),是免納所得稅的,所以舊制土地非常的珍貴。 因此,在規劃舊制土地的移轉時,務必審慎評估,可能一個不小心,舊制土地就變成新制土地了,出售的獲利,本來不用課稅反而變成要課稅了。 此外,不論新制或舊制土地,都還是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與新、舊制無關)。
這邊我們延續開頭的案例來討論—媽媽出售舊制房地的財產交易所得應該如何計算呢? 首先我們先引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一則 QA 給大家看。 Q:個人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所得,如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A: ■個人出售土地及房屋的所得,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其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而出售房屋的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所得額的計算,要以這間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的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如果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和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過國稅局查明確實無誤的話,應該依上面的規定核算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也就是說,出售舊制房地時,土地的獲利免課稅,而房屋的獲利=房屋的售價-房屋的取得成本及費用,而這種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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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 (含信託)、非扣繳、境外資金匯回. 年度申報 1/1~1/31、次月10日前. 個人保險給付、海外與大陸所得:每年1~2月;一時貿易:每單數月15日前.
98年財政統計年報. 出版日期:99年7月. 編製說明 目錄 提要分析 名詞解釋 版權頁 【全書電子書】. 統計表 【一、財政收支】【 二、公庫及債務】【三、賦稅】【四、關務】【 五、國有財產】. 賦稅參考表 【 一、各月別】【 二、各地區別】【 三、稅率】.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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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01號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及第126條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於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時,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