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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4月1日 · Incoterms 是什麼?EXW(Ex Works) 、DAP、DDP、CIP、FCA、FAS、FOB、CFR、CIF、CPT、DAT、DAP、DDP、DPU 交貨條件是什麼意思?賣方交貨的地點? 為避免國際貿易中的誤解和糾紛,國際商會 (ICC) 於 1936 年制定了一套名為 Incoterms(國際貿易 ...

  2. 出口商、買方、賣方、國際貿易條件解釋規則之簡稱為「國際商業條件」(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依其英文縮寫而定名為「Incoterms」,國際商會中華民國總會 . 其譯為「國貿條規」。蔡緣、翁正忞、劉淑琴,國際貿易. 務,31 版,頁71(2016年)。ICC Announces Launch Date f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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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觀
    • 基本介紹
    • 相關知識
    • 術語換算
    • 案例分析
    • 術語選擇
    • 報價細節
    • 權益保障
    • 價格公式

    FOB(Free On Board),也稱“船上交貨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契約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中文名:船上交貨價

    •外文名:FOB

    •全稱:Free On Board

    •類別:貿易術語

    一些國家鼓勵出口使用CIF術語,進口使用FOB術語,由本國保險公司和承運人保險或承運。

    根據《2000年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根據INCOTERMS 2010,即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上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價格計算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x 人民幣含稅價}/現匯買入價 公式解析: FOB=(人民幣含稅價-退稅收入)/現匯買入價 其中:退稅收入=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 則: FOB={人民幣含稅價-{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現匯買入價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價}/現匯買入價 另外:如果您的產品有出口關稅,FOB價是這樣計算的。 FOB美元價=[FOB人民幣價格×(1+關稅率)]/美元現匯買入價 在計算出口價格時,匯率為什麼用現匯買入價 匯價:外幣電匯,信匯或票匯買賣業務所使用的匯率。 一般它高於現鈔匯價,這是因為外幣現鈔一般不能在本國流通。 買入價: 只要您不把美元換成人民幣,會計都是按中間價拆算成人民幣記賬的,如果換成人民幣則銀行是按現匯買入價來算的。 買入價就是銀行收取外幣時願意支付的價格。

    國內費用

    FOB中的國內費用包括:1、加工整理費用;2、包裝費用;3、保管費用(倉儲/租,火險等);4、國內運輸費用(倉至碼頭);5、證件費用(包括商檢費、公證費、領事簽證費、產地證費、許可證費、保管費等);6、裝船費(裝船、起吊費和駁船費等);7、銀行費用(貼現利息、手續費等);8、預計損耗(耗損、短損、漏損、破損、變質等);9、郵電費(電報、電話、電件、傳真、電子郵件等費用)。 ————《國際貿易實務與案例》;張亞芬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風險控制

    因為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為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有些國家的風險比較高,經常發生買方和指定貨代相互勾結,無單提貨,或者私下放提單給客人,這樣對賣方風險太大,所以要堅持做全金額TT預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貿易術語是一組常用的組合,可以有效控制該貿易術語下的潛在風險!歐美選擇FOB比較多! FOB下出口運輸風險的建議 由於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採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完成交貨。這就意味著買方必須承擔從該點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根據上述版本的規定,買方必須自行付費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契約,而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貨物在越過船舷前發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在越過船舷之後發生的風險和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在FOB價格術語下,儘管海上運輸相關的工作是應由買方來完成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是由買方委託賣方(出口方)來完成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賣方面臨更大的商業和法律風險,筆者從實務操作中對如何預防和減少風險提出如下建議,供對外貿易企業參考。

    公司選擇

    在實踐中,由於未經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指令或授權而出現無單放貨的情形較多,導致貨主(賣方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利益受損(持有提單而貨已經落空)的情況較多,故怎樣使得正本提單持有人能有效追索到侵權(或違約)方,使受損利益得到彌補成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由於現實中往往提單簽發人代表國外的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國外的貨代,且在提單持有人對侵權人(或違約方)官司打贏後,往往無法執行,故建議選擇信譽好、實力強在國內當地地方有辦事處,且有定期的航班來往於國內港口的船公司或貸代,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權益受損之情形,亦可以採取訴訟保全,以便日後打贏官司後的生效判決執行。 如果託運人(或賣方)選擇了特定的船運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要求由國內有實力的貨代簽發的提單,但獲得的提單卻是賣方未指定的船公司或貨代簽發的,託運人可以要求籤發提單的人重新簽發由指定的船運公司或貨代簽發的提單,如果此要求未獲滿足,則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要求更正。

    提單選擇

    在實務操作中,很多出口商願選擇記名提單,以為這樣不會造成因提單遺失而產生貨被別人提走的麻煩,而直接能夠將貨交付給買方(或收貨人)。卻不知這樣意味著買方商業信譽的風險,直接要由賣方來承受。因為,記名提單只有二個功能,即只能表明賣方(代表買方)與承運人建立了運輸契約關係,及承運人(或其代理)收到了貨物,起到貨物收據的作用。與憑指示提單相比,它缺少了最重要的作用,即物權憑證的作用。因此,一旦承運人無單放貨,讓記名提單載明的收貨人無正本提單提走了貨,賣方就往往不能以正本提單尚在手上為由向承運人或提單簽發人主張權利,這在英、美法系體制下尤其如此。所以建議在記名提單與憑指示提單的選擇中,還是以選擇憑指示提單為好。因為憑指示提單除了具備記名提單的二項功能之外,最重要的一點是憑指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因為在憑指示提單的條件下,一旦貨被無單放掉,託運人(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憑正本提單主張權利,且會得到法律保護。而且一旦碰到提單在郵寄過程或因其他原因遺失時,即可馬上向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聲明作廢。 三、提單中的託運人記載。由於FOB情況下,承運人由買方指定,貨一旦裝到指定的裝船地點就由買方自行辦理訂艙等事宜,而賣方也往往受買方委託代辦這些,而往往買方要求將託運人寫成買方的公司。這往往會導致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賣方很難證明賣方的權利人地位,因為往往會認為託運人是權利人。在此種情況下,建議將在提單上的託運人名稱寫成賣方,以便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能直接在提單上體現權利人的地位。 四、對於買方指定的船公司或提單簽發人的慎重考慮。由於在FOB的交易條件下,買方有義務指定船公司或貨代,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十分慎重的對待買方的此項選擇,尤其是如果買方指定的是買方所在國的無船承運人或貨代自行簽發或委託出口方國內的貨代代為簽發提單的情形。國外信譽不佳的買方往往會利用上述情形欺詐國內的賣方。因為一旦國外的買方或其串通的貨代在騙到貨物後,便會想方設法將貨賣掉,然後想辦法將公司註銷或歇業,甚至將公司掏空,留下一個空殼,在此種情況下,受害人(權利人)處無保護的狀態。所以,除非買方已付清所有貨款,否則應與買方商量選擇賣方國內有實力和信譽好的承運人及貨代,以便發生無單放貨的情形時,能找到責任方,並使損失得到彌補。

    一、總體來講,在出口業務中採用CIF或CFR術語成交要比採用FOB有利。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契約(買賣契約、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他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另外,有利於發展本國的航運業和保險業,增加服務貿易收入。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應根據交易的商品的具體情況首先考慮自身安排運輸有無困難,而且經濟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 如不得已採用FOB條件成交時,對於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契約中作出明確規定,以免賣方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生。

    三、對於FOB條件下,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以來屢屢發生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另外,還有的貨代只在裝運口岸設個小小的辦事處,並無實際辦理裝運的能力,回過來再通過我方有關機構辦理,既增加了環節,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費用。作為賣方應對買方指定的貨代的資質情況有一定的了解,如認為不能接受,應及時予以拒絕。

    四、選擇貿易術語時還應與支付方式結合考慮。如採用貨到付款或托收等商業信用的收款方式時,儘量避免採用FOB或CFR術語。因為這兩種術語下,按照契約的規定,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的義務,而由買方根據情況自行辦理。如果履約時行情對買方不利,買方拒絕接收貨物,就有可能不辦保險,這樣一旦貨物在途中出險就可能導致錢貨兩空。如不得已採用這兩種術語成交,賣方應在當地投保賣方利益險。

    五、即使採用信用證支付時,也應注意對託運人的規定,特別是FOB條件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託運人(Shipper),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在國際貿易中曾發生過這樣的事情:買賣雙方按FOB條件成交,契約規定以信用證支付。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中規定賣方提交的提單要註明託運人為買方。賣方審證時發現這一問題。但認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契約的是買方,買方作為託運人也順理成章,另外,為此再修改信用證又要增加費用開支和延誤裝期,所以,賣方就照辦了。交貨後提交的提單註明買方為託運人。但結匯時因單證有不符點,被銀行拒付並退單。

    而貨物在運輸途中,買方以提單的託運人的名義指示承運人將貨物交給他指定的收貨人。這樣一來,賣方雖控制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然而貨物卻已被買方指定的收貨人提走。賣方向法院起訴承運人無單放貨,被法院以無權起訴為由予以駁回。由此可見,在FOB契約下,以賣方還是買方作為託運人並非無足輕重的事情。按照《漢堡規則》的解釋,託運人有兩種,一種是與承運人簽定海上運輸契約的人,另一種是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承運人的人。根據上述解釋,FOB契約下,買方或賣方均符合作為託運人的條件。如果買方資信好,又有轉售在途貨物的要求,以買方作為託運人未嘗不可。但如果不是這樣,從安全起見,還是以賣方作為託運人為好。

    FOB價格術語,即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為英文Free on Board的縮寫。

    FOB......(Port of Shipment),此價格術語後面列明裝運港的名稱,故俗稱為離岸價,其買賣雙方責任劃分如下:

    *賣方責任 (1)在指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負擔直至貨物越過船舷時為止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包括出口捐稅、檢驗費、出口許可證費和其它為裝船而必須履行的手續費用;

    (3)自費提供貨物的習慣包裝和證明貨物已交到指定船隻的船邊的清潔提單;

    (4)應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及在買方負擔費用和風險情況下,協助買方取得提單和貨物輸入國、過境國所需的由裝運國或原產國簽發的其它單證。

    在 FOB 的情況下,如何保障出口方的權益是值得每一位 FOB 人應該注意的事情。

    在 FOB 的情況下,會出現以下一些當事方:

    1.出口方;

    2.進口方;

    3.貨代(目的港貨代,裝貨港貨代。很多情況下是國外的貨代在中國有辦事處)。

    4.中間方(貿易公司)。

    對於工廠: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價}/現匯買入價

    公式解析:

    FOB=(人民幣含稅價-退稅收入)/匯率

    其中:退稅收入=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

    則:

    FOB={人民幣含稅價-{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匯率

  3. 融資操作流程 融資操作並非單純的買賣股票,它涉及多個步驟與條件,必須按部就班進行。以下為融資的主要操作流程: 開立信用帳戶:投資者首先需要向證券公司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此帳戶進行融資交易的必要條件,開戶時需要提供財力證明與過去的交易紀錄。

  4. 2023年7月5日 · 在跨國網購時,有時候會因為省錢、考量整體費用,而為了國際運費、關稅等煩惱。. 各家跨國電商網站在國際運費與關稅的收費,通常會在「Delivery(運送)」、「Shipping(物流)」等頁面載明「當地消費稅」、「進口關稅」等費用的收費規則;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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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FCA是國際貿易術語之一,《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對其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