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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國稅)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另開連結視窗)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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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有關免稅額部分分為下面2點來說明: (1)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下面兩種證明文件: (A)居民身份證影本。 (B)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2)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 (A)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B)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5. 申辦方式. 5. 自行查調所得 (事業機關團體及事務所) 自然人憑證 健保卡 工商憑證 組織及團體憑證. 6. 受任查調所得 (事業機關團體及事務所) 工商憑證 組織及團體憑證. 查詢112年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 ( PDF ). 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作業宣導摺頁 ( PDF ).

  6.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成年 [民國95年 (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已成年子女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的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 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 如果是在國外留學具有正式學籍、或就讀軍事學校或就讀符合規定之大陸地區學校也可以申報扶養。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 (財政部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7.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份證影本、當年度親屬關係及足資認定其生存證明文件,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 前述文件納稅義務人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該把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地址和所得額詳細填列,連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