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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惟有鑑於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制度之一環,為建立身心障礙者提 早退休、提前請領老年年金之機制,應符合整體制度基本公平、公正 之原則,且因各障礙類別間的差異,故需考量其提早退出勞動市場之 影響,以及職業重建服務如何因應。 2 . 貳、 方法與過程. 本主題探討以文獻資料回顧、專家會議等方法,進行資料蒐集、 整理與分析: 一、 文獻資料回顧:針對國內外身心障礙者提早老化之狀況、各障 礙類別老化現象之差異、國外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制度之設 計、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之因應機制等相關法規、實施情形或 研究,進行資料蒐集、翻譯及整理。 本主題探討採用文獻回顧的方式,透過Google Search、Medline 等資料庫蒐集相關資料,經過整理、歸納及分析後撰寫報告。

  2. .......................................1. 三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會議紀錄(1/07) .....8. 三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會議紀錄(2/24) ...18.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工作手冊 重要議題討論. .................23. 第一梯次行前會議紀錄. ..........................................................26. 第一梯次北.

  3. A1:為健全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體制,提供身心障礙者. 適切之職業重建服務。 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 比照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將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師及職. 業訓練員之資格認定,修正為僅規範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聘任之職訓師及職訓員。 ( 條文第4 條及第5條) 二、 刪除企業管理系所畢業者得擔任職業輔導評量員、就業服務員. 及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之規定。 ( 條文第6 條至第8條) 三、 因應近來偏遠地區亦得進用就服員,刪除就業服務助理員之規. 定。 (條文第7條) 四、 為確保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品質,將職管員初次進用一年內. 應完成之專業訓練,修正為進用前即應完成該訓練。 (條文第8. 條) 五、 增列符合本準則專業人員資格者,應每三年接受90小時繼續教.

  4. 庇護工場是設置在社區中,藉由保護性的機構環境提供訓練計劃,給無法立即進入一般職場的身心障礙者體驗職場生態的機會;或提供給無法進入一般職場者一個持續安置及訓練的場地。 庇護工場具有身心障礙者集中工作、需要輔助人力、和過渡性角色等特徵,且就經營面來說,具有須兼顧輔導與經濟雙重目標以及國家財務補助不可或缺二項特徵。 相較於社區本位的就業服務模式,庇護性就業較屬於機構式、隔離式的服務模式,屬於較少與社區互動、較具保護性、且由父母決定的環境。 適合安置於庇護工場的對象.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係針對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提供長期就業支持的就業服務。 傳統上,庇護工場是心智類身心障礙者的主要就業安置模式。

  5. 三、承辦單位及受託單位應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 依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提供就業轉銜服務。 (二) 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實施原則(附件一)提供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三) 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相關資料,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服務移轉時,亦同。 四、本計畫辦理方式如下: (一)承辦單位及受託單位應置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以下簡稱職管員)直接提供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專人專用,不得兼任行政等其他工作;並得置業務促進員一人或以編制內人員,辦理職業重建服務業務推動相關行政事宜。 (二)本計畫職管員應於初次進用前或進用二年內完成六十小時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如附件二)。

  6. 案,如:肢體損傷、腦傷、慢性疼痛、精神疾患等等。通常可再歸納出種類型:一是 職災勞工經過醫療處置後要回職場;二是慢性精神病人的社區復健就業安置;而最 後,也是目前最未被考量到的,是慢性病患(如:心肺疾患、洗腎患者)的復健諮商,

  7. 本年度完成兩個案例。 研究結果與建議 . 分析73例精障者的職業輔導評量報告中30份深入評量來看,最終安置結果與職評建議. 符合者11人,不符合者16人。這兩組在年齡,性別,與殘障程度並沒有差異。進一步分析, 雖然沒有統計上顯著差異,但是符合職評建議組的短期安置建議集中在庇護性就業(72.8%) 上,長期安置建議則集中為支持性就業或職訓。 職評追蹤一,三,與六個月的結果顯示,符. 合安置建議組的執行率在第三個月追蹤時完成率已達90%,其中又以身心功能水準的執行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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