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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稱指定機構)對有下列情況之嚴重病人,得向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稱審查會)申請許可施予強制社區治療: 一、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時。 二、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但拒絕接受時。 三、經指定專科醫師(以下稱指定醫師)診斷,有施予社區治療之必要,但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 第 3 條. 指定機構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強制社區治療基本資料表。 二、通報表。 三、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 四、保護人之意見書。 五、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及病歷摘要。 六、治療計畫摘要。 七、其他審查會指定之文件。

  3.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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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 1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 ...

  6. 第 1 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3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 ...

  7.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