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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12月23日 · 如果認為嫌疑重大,就會對被告提起公訴;相反的,也有可能會用「不起訴」或「緩起訴」結束本案。 對比「他」字案,則是檢察官知道有犯罪情形,但還沒辦法鎖定具體嫌犯的時候,就會將案件簽分成「他」字案,並傳喚相關人士釐清案情。

  2. 2024年4月9日 · 台灣#MeToo事件中,有關藝人黃子佼的不起訴與緩起訴處分,近來引起極大討論。 黃子佼主要涉及兩類犯行,一為強制猥褻罪,一為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罪。

  3. 2024年4月10日 · 知名主持人黃子佼於2023年6月19日遭到爆料,涉及性騷擾或強制猥褻。 這些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近期以「有部分案件查無客觀事證,而提出告訴者已與黃子佼和解並撤回告訴」最後做出 不起訴處分 。 然而根據 媒體報導 ,檢方在搜索時查獲黃子佼持有7部兒少性影像,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將黃子佼緩起訴處分,期間2年。 黃子佼必須在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20萬元,並在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 媒體披露後,社會輿論譁然,質疑為何持有兒少性影像的懲罰,僅只是寫悔過書,甚至判決緩起訴? 也有輿論認為,應加重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的罰則。

    • 手機24小時待命的3年又9個月
    • 決意出走
    • 未完成的課題

    出身於一個曾讓我小時候領過「補助便當」的家庭,雖然想繼續出國進修,但首先要考量經濟壓力。研究所畢業前夕,我面對的抉擇其一是擔任律師並於業餘時兼課,存夠錢後出國;其二則是進入司法官學院2年訓練與實習,擔任司法官滿3年後再離職出國。我選擇了後者,因為我的指導教授告訴我,律師雖然也是實務工作,但無法看到刑事司法的全貌;「檢察官」的工作才是貫穿整部刑事訴訟法,而且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檢察官的偵查程序相對「神祕」,如果沒有親自進去走一遭,是無法深刻理解體制、研究實務問題以及改革芻議的。 與多數將檢察官職業作為終身職的前同僚們相較,我的檢察官經歷很淺,然而我卻在分發擔任檢察官的第一和第三個月,就分別挖掘上了全國紙本新聞頭條與讓電視新聞反覆播報的案件,也開始指揮專案。同期同學因此私下笑我「命硬」,別人當檢...

    2017年總統府主導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表面上看似是一場轟轟烈烈的「司法改革」運動,我和許多同道也曾滿懷期待地提出務實改革的芻議,例如精神障礙犯罪人的鑑定、處遇與執行問題、檢察體系資源分配不足與不均等問題,但這些真正的艱鉅議題都不在鎂光燈的焦點之下;我終於發現,那場被學者譏為「亂放天燈」的「天燈大會」,其實背後充滿無數政治運作與選票考量的算計,根本沒有多少政客在乎真正的務實改革議題,令人大失所望。 不只如此,我曾當面向當時的法務部長提出偵查與執行資源的第一線問題,但是一句「要錢沒有」,以及在座官員帶有年齡與性別歧視的一句「吳檢在我眼裡就是個充滿理想但不懂實務的小妹妹」,又一次讓我失望。 正是這樣一次又一次的失望,化成了絕望,不想讓自己的靈魂在體系中載浮載沉直至被淹沒,只能轉身離開。2019年...

    這本書的出版,其實是因緣際會,要感謝聯經出版編輯黃淑真小姐以及鳴人堂前主編許伯崧先生。此外,更要感謝多位法律系教授一直以來的鼓勵與指導、曾經共事或合作的夥伴們與我不斷切磋經驗、給我提點。這本書的內容,其實也是匯聚了向師長、前輩、過去同僚們學習時迸生的點點火光。在檢察官生涯的最後,我回到臺大法學院再進修了將近兩年,特別要感謝為本書作序的李茂生教授與王皇玉教授,在那段時光裡給我的諸多支持。 由於過去在朋友號召下參與改革以及相關議題的投書呼籲,還有把實務工作當成研究素材的興趣,我累積了大量的紀錄文稿。某一天,聯經出版編輯黃淑真小姐聯繫我,表示她追蹤了我的文章與臉書一段時間。她與我聊了很長的時間,雖然我們所學、從事的是不同領域,但在「改變社會」卻有相投的志趣。她說服我,將過去那段經驗以文字的方式書寫...

  4. 2016年5月7日 · 2016-05-07.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無辜的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 」2016年4 月12日,司法史上首次由檢方為死刑受判決人利益提起再審,那天法院外聲援的人這樣喊著;2016年5 月3日的羈押庭,檢察官表示沒有羈押必要性,法官裁定釋放鄭性澤,並 ...

  5. 2021年3月25日 · 2021-03-25. 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不管是加害者還是被害者,一旦事件發生時身分是18歲以下的兒童與少年,在事件中都是被保護的孩子,需要保障他們的隱私權。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近期南投校園性平事件發生,除了事件本身令人憤怒,地方政府依法要求網路平台刪除文章甚至開罰的行為,也讓網友群情激憤:「南投國」、「官威好大喔,南投縣政府」、「南投議員立委死光了嗎」、「原本沒啥注意的,結果這下可真的全國都知道了」…… 事件後續引發一連串的惡搞文圖創作、藏頭詩、同音字、哏圖、迷因等。 究竟為什麼政府單位明知道開罰、刪文可能會讓事情越演越烈,但是仍得硬著頭皮跟群眾站在對立面?

  6. 2022年11月15日 · 「本件判決是對被告崔乃彬的思想施予刑罰制裁的司法判決,也是統治當局剝奪受判決人思想自由的一項統治手段,嚴重侵犯人權與人性尊嚴」。 依原判決的「犯罪事實」認定,「崔乃彬42年2、3月間在新生訓導處寢室,將反動字條交高木榮閱讀,並教育以『韓戰越戰是民族解放戰爭,是正確的』及匪幫『新婚姻法』」。 換言之,此「犯罪事實」頂多呈現被告的思想與認知,因而認定被告「犯罪」,是使人因「思想」獲罪。 依釋字第567號理由書第3段,思想自由不容侵犯:「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 「本件判決將表達、傳播反對政府之思想解釋為著手實行叛亂,已屬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當時之刑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