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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6日 · 台北慈濟醫院放射腫瘤科主治醫師常佑康表示,「病主法」顧名思義就是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令,希望將醫療的自主權:知情權、選擇權、決定權還給病人。 病主法的意義. 在台灣社會,很多時候病人並不知道診斷和治療選項,而是由家屬代替病人做醫療決策,可是家屬的決定是否和病人一致? 或家屬間的決定不一致時怎麼辦? 所以 家屬的決策壓力很大。...
2023年9月26日 · 儘管新冠疫苗對免疫低下族群有幫助,不過許多臨床研究顯示,這群病患需要額外追加單株抗體提升防護力。台灣病友聯盟理事長吳鴻來認為,未來,不管疫苗或單株抗體,只要是醫學證據證明對病患有保護效果,都應該盡力納入常規政策讓病患有選擇權。
2018年9月27日 · 打聽之後,好不容易掛上門診,排了一個月的隊,總算見到醫生,卻又面臨下接下來的治療選擇。病情確立之後,「要怎麼樣治療」這件事,不是只有化療而已,還有很多治療方式可以考量。只是在考量之前,到底要選擇在哪裡治療,是大老遠尋求名醫?
2020年3月2日 · 《病人自主權利法》主要是保障病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及決定權,讓每個人都可以在意識清醒時,與家人一起到醫院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討論自己的醫療照護意願,並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預先為自己做好醫療決定。
- 告知後同意法則
- 醫療拒絕權
- 病人自主權
所謂「告知後同意法則」,是指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的權利。而且醫師在施行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具有對病患進行說明的義務。在進行此項說明後,醫師必須取得病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第5、6條)。 上述的告知後同意法則,就病人而言,是病人行使同意權,同意醫師進行合法的醫療行為。就醫師而言,是負有取得病人同意的義務。醫師如果違反這項義務,他所進行的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就會變成違法行為。如果因此造成病人傷害,醫師即便沒有過失,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病患因子宮肌瘤導致經血過多,同意切除子宮,在手術中,醫師未經病人同意,同時切除並無病變的兩側卵巢,致失去賀爾蒙分泌,導致身體不適。醫師對於病人失去賀爾蒙分泌所生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病人...
我國規範病人醫療拒絕權的主要法律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這二項法律,都在於規範醫師何時可以撤除病人的維生系統、不給予病人積極治療,但是規定內容,有所不同。 1.安寧緩和條例是針對「末期病人」,作為適用對象。醫師可以依據病人本人的意願、最近親屬的同意、或醫師依病人最大利益,決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本條例適用的對象,僅限於末期病人;但同意撤除維生醫療的人,不限於本人於意識清楚時的表示同意,最近親屬也可以在病人意思昏迷後,表示同意撤除維生醫療。 2.病人自主法的適用對象較大,除末期病人外,並包含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病人(第14條)。 雖然...
病人自主權,是指病人有知情的權利,以及選擇與決定的權利(第4條)。本法為貫徹上述的病人自主權,作成以下規定: 1.任何人在意識清楚時,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理病人參與醫療決定、簽署手術或治療同意書、並代理病人表達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第11條)。醫療委任代理人擴大病人的意思活動範圍,代理人可以基於病人的最大利益,進行醫療決定。本法有一項疑義,在於病人未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似乎醫療委任代理人即不得作成撤除維生醫療的決定,在某程度上限制病人的自主決定權。 2.在實務上,有的病人家屬為領取父母退休金,而拒絕醫師為病人拔管。也有的家屬為提早繼承,而拒絕醫師進行醫療行為。本法為貫徹病人自主權,規定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或親屬等關係人,不得妨礙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所做的醫療處置(第4條)。換言...
2021年6月10日 · 病人自主權利法自2019年1月6日起實施,核心概念以病人為主體,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決策的權利,並將善終權利擴及非末期病人。 而目前已實施近20年的《 安寧緩和醫療...
2020年3月4日 · 決定能力有四個核心的組成: (1)能夠了解做出預立醫療決定相關的資訊; (2)記住這些資訊的時間需要長到可以做出選擇; (3)在決策過程中,可以利用這些資訊作為權重或參考; (4)能夠溝通、傳達自身做成的決定。 如果臨床醫師觀察到患者在這四個核心組成中有任何一項無法做到,比如說患者每次都說:「醫師你剛講完,我就忘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