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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7月6日 · 台北慈濟醫院放射腫瘤科主治醫師常佑康表示,「病主法顧名思義就是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令希望將醫療的自主權知情權選擇權決定權還給病人。 病主法的意義. 在台灣社會,很多時候病人並不知道診斷和治療選項,而是由家屬代替病人做醫療決策,可是家屬的決定是否和病人一致? 或家屬間的決定不一致時怎麼辦? 所以 家屬的決策壓力很大。...

  2. 2023年9月26日 · 儘管新冠疫苗對免疫低下族群有幫助不過許多臨床研究顯示這群病患需要額外追加單株抗體提升防護力台灣病友聯盟理事長吳鴻來認為未來不管疫苗或單株抗體只要是醫學證據證明對病患有保護效果都應該盡力納入常規政策讓病患有選擇權

  3. 2018年9月27日 · 打聽之後好不容易掛上門診排了一個月的隊總算見到醫生卻又面臨下接下來的治療選擇病情確立之後,「要怎麼樣治療這件事不是只有化療而已還有很多治療方式可以考量只是在考量之前到底要選擇在哪裡治療是大老遠尋求名醫

  4. 2020年3月2日 · 病人自主權利法主要是保障病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及決定權讓每個人都可以在意識清醒時與家人一起到醫院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討論自己的醫療照護意願並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預先為自己做好醫療決定

    • 告知後同意法則
    • 醫療拒絕權
    • 病人自主權

    所謂「告知後同意法則」,是指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的權利。而且醫師在施行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具有對病患進行說明的義務。在進行此項說明後,醫師必須取得病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第5、6條)。 上述的告知後同意法則,就病人而言,是病人行使同意權,同意醫師進行合法的醫療行為。就醫師而言,是負有取得病人同意的義務。醫師如果違反這項義務,他所進行的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就會變成違法行為。如果因此造成病人傷害,醫師即便沒有過失,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病患因子宮肌瘤導致經血過多,同意切除子宮,在手術中,醫師未經病人同意,同時切除並無病變的兩側卵巢,致失去賀爾蒙分泌,導致身體不適。醫師對於病人失去賀爾蒙分泌所生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病人...

    我國規範病人醫療拒絕權的主要法律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這二項法律,都在於規範醫師何時可以撤除病人的維生系統、不給予病人積極治療,但是規定內容,有所不同。 1.安寧緩和條例是針對「末期病人」,作為適用對象。醫師可以依據病人本人的意願、最近親屬的同意、或醫師依病人最大利益,決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本條例適用的對象,僅限於末期病人;但同意撤除維生醫療的人,不限於本人於意識清楚時的表示同意,最近親屬也可以在病人意思昏迷後,表示同意撤除維生醫療。 2.病人自主法的適用對象較大,除末期病人外,並包含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病人(第14條)。 雖然...

    病人自主權,是指病人有知情的權利,以及選擇與決定的權利(第4條)。本法為貫徹上述的病人自主權,作成以下規定: 1.任何人在意識清楚時,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理病人參與醫療決定、簽署手術或治療同意書、並代理病人表達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第11條)。醫療委任代理人擴大病人的意思活動範圍,代理人可以基於病人的最大利益,進行醫療決定。本法有一項疑義,在於病人未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似乎醫療委任代理人即不得作成撤除維生醫療的決定,在某程度上限制病人的自主決定權。 2.在實務上,有的病人家屬為領取父母退休金,而拒絕醫師為病人拔管。也有的家屬為提早繼承,而拒絕醫師進行醫療行為。本法為貫徹病人自主權,規定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或親屬等關係人,不得妨礙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所做的醫療處置(第4條)。換言...

  5. 2021年6月10日 · 病人自主權利法自2019年1月6日起實施核心概念以病人為主體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決策的權利並將善終權利擴及非末期病人而目前已實施近20年的《 安寧緩和醫療...

  6. 2020年3月4日 · 決定能力有四個核心的組成: (1)能夠了解做出預立醫療決定相關的資訊; (2)記住這些資訊的時間需要長到可以做出選擇; (3)在決策過程中,可以利用這些資訊作為重或參考; (4)能夠溝通、傳達自身做成的決定。 如果臨床醫師觀察到患者在這四個核心組成中有任何一項無法做到,比如說患者每次都說:「醫師你剛講完,我就忘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