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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色列基本法》(希伯来语: חוקי היסוד ‬, 罗马化 (英语:Romanization of Hebrew):χuke ha-yesod),是指 以色列 頒佈的十四份 憲制性法律 文件,在該十四份法律文件中,有數份必須經 以色列議會 絕對多數意見下才能更改。 《基本法》不少內容是基於《以色列獨立宣言》。 《基本法》規定國家部門的組成和主要職能,以及各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 《基本法》同時亦保護人權,雖然不少個人權力早已被 以色列最高法院 通過普通法而得到保障。 [1] 《基本法》中,《人類尊嚴與自由》擁有最高地位,最高法院有權根據此法廢除所有與之有衝突的法律,縱然是國家緊急狀態下亦不能逾越。 [2][3] 《以色列基本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在未來整合成一部《以色列憲法》。

  2. 以色列基本法 》( 希伯來語 : חוקי היסוד ‬, 羅馬化 (英語:Romanization of Hebrew):χuke ha-yesod ),是指 以色列 頒佈的十四份 憲制性法律 文件,在該十四份法律文件中,有數份必須經 以色列議會 絕對多數意見下才能更改。 《基本法》不少內容是基於《 以色列獨立宣言 》。 《基本法》規定國家部門的組成和主要職能,以及各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 《基本法》同時亦保護人權,雖然不少個人權力早已被 以色列最高法院 通過普通法而得到保障。 [ 1] 《基本法》中,《人類尊嚴與自由》擁有最高地位,最高法院有權根據此法廢除所有與之有衝突的法律,縱然是國家緊急狀態下亦不能逾越。 [ 2][ 3]

  3. 以色列基本法》(希伯来语: חוקי היסוד ,罗马化 ( 英语 : Romanization of Hebrew ) :χuke ha-yesod),是指以色列颁布的十四份宪制性法律文件,在该十四份法律文件中,有数份必须经以色列议会绝对多数意见下才能更改。

  4. 以色列基本法(希伯來語: חוקי היסוד ,羅馬化:χuke ha-yesod)是指以色列頒佈的十四份憲制性法律文件,並且該十四份法律文件中,有數份必須經以色列議會絕多數意見下才能更改。

    通過年份
    基本法
    描述
    1958年;並於1987年更新
    國會
    國會的立法功能
    1960年
    國土
    確保國土爲國有財產
    1964年
    總統
    涉及規定總統的狀態、選舉、資質、權力及程序工作等 ...
    1968年
    政府
    1992年被取代,2001年又重新啓用,並且帶有修改 ...
  5. 犹太民族国家. 《犹太民族国家法》,全稱《基本法:以色列——猶太民族的民族國家》(希伯来语: חוֹק יְסוֹד: יִשְׂרָאֵל—מְדִינַת הַלְּאוֹם שֶׁל הָעַם הַיְּהוּדִי ‬, 罗马化 (英语:Romanization of Hebrew):ḥŵk y°sŵd ...

  6. 猶太民族國家法》,全稱《基本法:以色列——猶太民族的民族國家》(希伯來語: חוֹק יְסוֹד: יִשְׂרָאֵל—מְדִינַת הַלְּאוֹם שֶׁל הָעַם הַיְּהוּדִי ‬, 羅馬化 (英語:Romanization of Hebrew):ḥŵk y°sŵd: yiś°råʾel—m°diynat hal̇°ʾŵm šȩl håʿam haẏ°hẇdiy),為《以色列基本法》的十四份 憲制性法律 文件之一,內容規定 以色列國 是 猶太人 的 民族國家。 2018年7月19日, 以色列議會 以62票支持、55票反對、2票棄權通過該法。

  7. 2024年9月4日 · 犹太民族国家法》,全称《基本法:以色列——犹太民族的民族国家》(希伯来语: חוֹק יְסוֹד: יִשְׂרָאֵל—מְדִינַת הַלְּאוֹם שֶׁל הָעַם הַיְּהוּדִי ‬, 罗马化 (英语:Romanization of Hebrew):ḥŵk y°sŵd: yiś°råʾel—m°diynat hal̇°ʾŵm šȩl håʿam haẏ°hẇdiy),为《以色列基本法》的十四份 宪制性法律 文件之一,内容规定 以色列国 是 犹太人 的 民族国家。 2018年7月19日, 以色列议会 以62票支持、55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