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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釋人出獄之後依法向檢察署報到時按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條之1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此際應予告知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74條之3規定的法律義務並曉諭違反應遵守事項的後果惟在法定的應遵守事項並沒有針對假釋人在工作權選舉權的說明這個部份就有待執行保護管束者觀護人予以補充說明。 茲此,本文擬列舉實務上較為常見的法令規定,俾供參考。 壹、假釋人從事特定職務或職業的限制. 假釋人的「工作權」被法令限制的情況,通常顯現在從事特定職務或職業的部份。 茲區分如下: 一、在擔任民間法人、團體的負責人或其他重要職務的限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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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寬宏(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壹、前言風險管理 (risk ...

  2. 2024年4月26日 · (二)受徒刑的執行滿一定期間. 並不是入監執行後就能隨時申請假釋反而必須執行滿一定期間後才能申請: 無期徒刑:已執行超過25年。 有期徒刑:已執行超過1/2。 有期徒刑的累犯 [13] :已執行超過2/3。 舉例來說若被處有期徒刑6年則服刑超過3年後就可以申請假釋但如果是累犯被處有期徒刑6年就必須服刑超過4年才能申請至於無期徒刑,因為沒有可以計算的基準,所以統一是以執行超過25年作為門檻。 (三)不能申請假釋的情形. 除了上面2個要件外,依刑法 [14] 規定,「有期徒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請假釋:

  3. 1.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2.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 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3.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4.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3年9月13日 · (一)關滿一定時間. 假釋門檻中的關滿一定時間」,會依據每位受刑人原刑罰的刑期」,而有所不同主要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累犯3種不同時間假釋修法因為諸多因素有多次調整,「關滿一定時間的門檻也不停做調整目前關滿一定時間的具體時間主要根據刑法第77條內容所述: 被判 有期徒刑的罪犯 如果想申請假釋,必須至少坐超過刑期1/2的牢。 簡言之。 如果你被判要坐10年的牢,也至少要坐滿5年牢才可以申請假釋。 被判 無期徒刑的罪犯 如果想申請假釋,法律規定 至少要坐滿25年 的牢。 如果是 累犯者 ,則必須執行超過規定刑期的2/3。 (二)誠心誠意悔悟. 「誠心悔悟修改」聽起來十分抽象,是要真誠地道歉反省嗎? 還是要立下「絕不再犯」的保證書?

  6. 2021年2月6日 · 不能擔任公務員不能登記參加公職選舉. 依刑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由上開規定可知褫奪公權僅剝奪任公務員」、「登記參加公職選舉的權利雖然不能擔任參選人但仍然是選民具有投票權為什麼會誤解褫奪不權不能投票? 這個疑問其來有自,其實法律是人定的,所以要剝奪什麼「公法上權利」,也是立法者可選擇的,只是合理或不合理而已。 在民國95年7月1日前,舊刑法第36條規定,同時褫奪「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是沒有投票權的。 但剝奪受刑人的投票權,跟預防犯罪根本毫無關係,也過度侵害受刑人的選舉權,於是修法刪除。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contact us 聯絡我們.

  7. 相對人自不得依據違憲而應屬無效 之法律否定聲請人具有成為立法委員之學識及能力而剝奪聲請人成為立法委員候選人之憲法上基本權利

  8.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第 5 條.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