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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移民署 (簡稱 移民署 )是 中華民國 有關入出 國境 移民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隸屬於 內政部 ,成立於2007年。 在全國各 縣市 皆設有服務站及專勤隊為民眾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涉外事務相關手續並在 臺北松山機場 、 桃園國際機場 、 臺中國際機場 、 臺南機場 、 高雄國際機場 、 花蓮機場 、 臺東機場 、 澎湖機場 、 基隆港 、 臺北港 、 臺中港 、 高雄港 、 花蓮港 、 澎湖馬公港 、 金門水頭港 、 馬祖福澳港 、 馬祖白沙港 等 海關 設有入出境旅客證照查驗點;亦在海外派設有28個移民工作組,服務海外 僑民 辦理入出境諮詢、服務事項。 歷史 [ 編輯] 自草創至設署,最早是由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及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採取入出分管、軍民分管,而且分地辦公。

  2. 2023年6月,《入出國及移民法完成修法自2024年1月起持有有效中華民國護照的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且備有我國有效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但不得像持有有效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證的無

  3. 重入國許可 (英語: Re-Entry Permit ),是指 居留 在 中華民國 國內之 外國人 ( 大陸地區 與 港澳 除外),一時或暫時出國後,預定再回到中華民國國內之時,為了簡化出入境時的手續,應在離開中華民國之前所事先向 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之許可。 中華民國政府 是依據所訂定之入出國及移民法 法律 實行本許可的各項資格審查。 種類與申辦地點 [ 編輯] 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所核發的許可分為以下2類,免費且隨到隨辦: 單次(Single) 多次(Multiple)-在 外僑居留證 之有效期限內,可無限次重入國。 但該證若經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 上述許可皆在居住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辦理。 申請本許可之各注意事項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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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3年6月,《入出國及移民法完成修法自2024年1月起持有有效中華民國護照的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且備有我國有效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但不得像持有有效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證的無

  6. 入出境管理辦法 》於 中華民國 通常泛指 台灣 與 中國大陸 間的人民 入出境管理 特別法規。 該辦法包含已廢止的臺灣出入境旅客登記辦法》、《臺灣省入境軍公人員及旅客暫行辦法》、《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及現行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其大部分功能已被1999年施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取代。 《入出境管理辦法》首先訂定實施於1949年之 台灣戒嚴時期 ,據頒訂主事者 台灣省主席 陳誠 表示,該法最重要目的在於「一方面防止「 共諜 」的潛入,使 北京當局 的滲透戰術無法施展於臺島,同時並預防人口的過分增加,以減輕臺民的負擔。 參考資料 [ 編輯] 《台灣歷史辭典》

  7. 是中華民國政府用於證明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在其境內合法居留的身份證件共分為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證港澳居民居留證港澳居民居留入出境證等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

  8. 2005年10月12日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不過自 生物特徵護照 (晶片護照)發行後,因製作需求,內嵌晶片護照皆由領事事務局製作簽發,即使於駐外館處申辦護照換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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