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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者,以未經申報論。

    • 第 5-3 條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 ...

    •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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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未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四、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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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1]、《兩岸人民條例》、《兩岸關係條例》、《兩岸條例》,是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即中国大陆)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5.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無論從事哪個行業,都要抱著為大家服務的心】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 相關題庫1 。 題庫2 。 相關裁判 。 免費索取 。 司法院書狀範例 1。 範例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8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73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6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3166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2‧.

  7.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滿10年始得任公務員之規定 符比例原則 難謂違憲. 【本刊訊】司法院大法官於95年11月3日舉行之第1292次會議中,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64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認行政訴訟法第25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