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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萱儒虛構外婆是「灣生」並為她取名「田中實加」一事,讓遠流出版社為她出版「灣生回家」,並行銷五萬本,事發後造成出版社信譽嚴重損害,出版社最後接受讀者退書,也導致經濟上之損失。

  2. 卓裕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許,以其電腦主機通過自設之 NetScreen Administration Tools 防火牆軟體上網連結至前揭威盛公司檔案傳輸協定伺服器瀏覽、讀取檔案目錄時,發現其中列有友訊公司之機密資訊並享有著作權之上揭「sim- common_ClkSre

  3. 1.著作權自動取得.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在著作完成當下,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不需要經過任何申請、註冊、標示或出版、發行等形式上的要求。 2.著作、著作物、著作權,是不一樣的客體. ,這些複製成果,也是「 著作物」。著作人對這些「 著作物」享有「所有權」,而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權」,則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者是永久保護,讓世人留念,後者原則上是保護. 三、創作的讓與. 創作的讓與,其實是不精確的說法。「 著作物」可以贈送或賣給他人,但只發生「 著作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的效果,�. 等於「著作財產權」也跟著移轉。相對地,把「著作財產權」讓給他人,也不等於「 著作物�. 的「所有權」也跟著移轉給他人。於是,就會發生有人取得作者讓與的「著作財產權」,但「 著�.

  4. 科技部或許有本事靠檢驗DNA來找到孩子的親生父母,若要靠規定來決定誰才是論文的真正作者,恐怕登天還難。 掛名「共同作者」雖是學術倫理議題,卻和著作權法有關。 首先,先確定甚麼叫做「作者」? 「作者」是學術上或一般通稱,著作權法稱為「著作人」,就是「創作著作之人」,而「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執筆寫論文的人,才是「作者」,其他人不管對這篇論文多麼有貢獻,例如計畫主持人、指導教授、實驗室主任、參與討論或提點,都不能稱為「作者」,至多僅能在論文中列為感謝對象。 其次,為甚麼參與研究、實驗、討論或給建議的人,不能掛名「共同作者」? 研究、實驗、討論或給建議,雖然有實比執筆寫論文還重要,但二者仍有很大的不同。

  5. 首先,慎選翻譯者是最重要的作法,例如一開始先要求翻譯者以提出過去作品或學經歷背景等方式,展現並確保其創作能力與翻譯品質;其次,在授權契約中約明翻譯成果須經原著作人同意後再發行,使得雙方在衍生著作發行前,仍有補救修正機會;當然,若雙方事先可以就翻譯原則與方向作溝通協調,創作過程中也保持密切接觸,讓著作人瞭解翻譯狀況,隨時可以提出意見,就能避免翻譯完成後再作修改的成本。 這樣的安排或許會增加翻譯者負擔,但相較於事後雙方對於是否未忠於原著,有無侵害禁止不當修改權之爭執,應仍值得預作處理。

  6. www.copyrightnote.org › Intro著作權筆記

    基本資料. 姓名. 章忠信. 專長. 智慧財產權,尤其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商標權方面。 性格. 熱心、真誠,一個有理想,有抱負的好人。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法學士 (71年)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國際法學碩士(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85年)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科技法律研究所管理博士 (101年) 現職. 專任: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87年起) 兼任: 國立臺灣大學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兼任助理教授 (106年起)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113- 法務部專家諮詢資料庫「著作權法」諮詢專家 (90年起)

  7. 彩虹眷村位於台中市南屯區,由黃永阜自97年起於平日彩繪房舍與圍牆,成為知名景點,他也被稱為「彩虹爺爺」。 不過,彩虹眷村的產權屬於台中市文化局,10年前委由彩虹文創公司經營管理。 黃永阜與彩虹文創公司發生著作權糾紛,於台中地院涉訟中。 依據媒體所載的雙方說詞,彩虹文創公司主張,他們在102年拿到創作者彩虹爺爺黃永阜的著作版權,花費約300萬元整建彩虹村,將彩虹眷村推廣到全世界,黃永阜因年事已高,無法親自創作,彩虹村現有近9成的作品,都是他們團隊的創作,台中市政府要求彩虹文創公司7月底前必須將所有物品搬遷,並恢復原狀,但7月25日才發公文通知,彩虹文創公司希望市府給寬限期未果,才會用油漆覆蓋團隊的創作,以示抗議,至於黃永阜的原作以及有紀念性的作品,都有完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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