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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實驗目的及方式(應與實驗教育計畫相符) (一) 目的(重點說明如下,請敘明學生申請實驗教育之目的) 1. 實驗教育的目的應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 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 2. 實驗教育的目的不應為準備升學考試,而規劃參加補習教育。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 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為目標校內教學問題及校園師生衝突等事件,不宜利用實驗教育作為解 決問題之方式。 (二) 方式(重點說明如下,請敘明學生實施實驗教育之方式) 實驗教育之實施方式,應有如下具體安排,以符合實驗教育精神: 1.
申請期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或10月1日至10月31日,向設籍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提出申請。(遇假日順延至隔週 ...
申請期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或10月1日至10月31日,向設籍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提出申請。(遇假日順延至隔週第一上班日),應備齊下列資料共 1式4份:正本1份,影本 3 份(其中1份 影本 留存於設籍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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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2/2021 00:00:00
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附表一)。(D-5類組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