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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8月14日 · 工作場所】 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 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 重點提示—就業場所? 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舊法)因應職業全生法修法後適用範圍擴大,因此增訂有關自營作業者、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及修正勞動場所等之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勞動部法規沿革. 我們堅信『一日一文章,工安變簡單』 文案版權所有,轉載侵權必究. Salinda | 小編. 文章編輯. Salinda | 小編. 本月網頁瀏覽量. 人次/月. 0. 贊助支持. 每個月一杯咖啡的金額,支持更多優質知識文章,並享有更好的閱讀體驗. 立即支持.

  2.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

  3.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 作目的之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1) 相關法條 (14) 歷史法條 (4)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版權所有: 勞動部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勞動部總機: (02)8995-6866 傳真: (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4. 2020年9月8日 ·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所以工作場所包含的範圍位小於勞動場所,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所以作業場所的範圍又小於工作場所,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地點。

  5. 職安法第37 條第2 項第1&2款之災害.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發生死亡災害. 發生災害之罹 ...

  6.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

  7. 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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