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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提供各類電子資料的網路公開,讓使用者依需求下載及利用,增進政府透明度和民眾參與。

    • 推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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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訂推播- 旅行時間訂閱(1/2)

    即時規劃 未來日旅行時間預測 路網圖( 路段績效) 即時影像 路況事件、替代道路 服務區停車狀態 旅行時間訂閱推播 即時路況語音播報 路況事件適地性(LBS)訂閱推播服務

    提供用路人設定於自訂時段收到使用者可選擇欲訂閱接收之最新「自行規劃路線」之旅行時間推消息類別,如管制、事件、事故、播通知路況、施工、其他等 持續精進提供更準確、即時、便利、主動的路況資訊服務

    新增完行程路線後,即可選擇是否啟用該路線之訂閱推播服務 可選擇於「固定頻率」或「指定日期」、 「時間」發送推播服務

  2. 一、推動目標. 創造經濟價值: 至2020 年促成資料應用市場規模達新台幣1,300 億元(2017年948 億元)。 推動產業應用: 至2020 年前發展200 個資料應用( 企業、 地方區域特色及跨國合作)。 支撐就業機會: 至2020 年再增加1.7 萬人,9 萬人(2017 年7.3 萬人)。 開放資料應用生態系. 回饋資料分享、共. 用、流通.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工業研究院2016/11、2018/11, 本部工業局整理。 二、推動策略與措施. 推動策略與措施. 3 1 2. 健全發展環境、有效連結供需. • 鏈結資料供給與需求,提升資料質與量. 推動加值應用、促進產業創新. 鼓勵創新創意,兩階段輔導新創企業. 促進產業應用. 打造在地化應用服務.

  3. 資料開放項數雖1 萬2,200 項,然整體開放項數尚低於美 國等資料開放主要國家。各部會與相關機關雖已具資料開放概念,惟開放能量的主動性尚有不足,亦未能完全瞭解資料對機關施政 之價值。 二、 現行法制規定未明確規範利用資料的權利

  4. 1 壹、目的 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係依據國際相關技 術資料、國內和主要國家目前提供的資料開放架構及格式,並以「行 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詮釋資料及分類檢索規範」及「行政機關電子資

  5. 一、定義. (一)資料提供機關:指將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之各類電子資料,透過本條款釋出予公眾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行政法人。 (二)使用者:指依本條款規定取得開放資料,並對其利用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包括依本條款授權使用者再轉授權利用之人或團體。 (三)開放資料:指資料提供機關擁有完整著作財產權,或經授權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之資料,並以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技術限制之格式提供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著作: 編輯著作:選擇、編排具有創作性,而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庫或其他結構化資料組合。 素材:指開放資料集合物中,其他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獨立著作。 (四)衍生物:指依本條款所提供之開放資料,進行後續重製、改作、編輯或為其他方式利用之修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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