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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2. 憲法法庭 全球資訊網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瀏覽人次:123,236,872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

  3. 2024年7月19日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等規定於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總統賴清德(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及監察院(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分別就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所 ...

  4. 2024年4月26日 · 按法律之解釋與適用,包括事實之認定與構成要件之涵攝,其正確與否,係屬各級法院及其審級救濟之權責,原則上應不受憲法法庭之審查。憲法法庭僅得於法律之解釋與適用構成違憲時,始得介入審查。

  5. 2024年8月9日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張凱翔 言詞辯論日期:113年3 ...

  6. 尤大法官 伯祥. 隱私權保護及網站安全政策. 憲法法庭全球資訊網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瀏覽人次:123,500,241.

  7. 依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解釋憲法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為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明文規定之上述司法核心範圍權限,乃憲法上之法官。

  8. 位於司法大廈四樓的憲法法庭,即是當時為因應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的需求而興建,於82年10月22日落成啟用。 94年憲法增修條文 則將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件,納入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範疇。

  9. 2024年10月25日 · 分類. 準備程序. 標題. 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合計4件聲請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等案113年7月10日準備程序. 瀏覽人次. 6340. 日期. 2024-07-10. 分類.

  10.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憲法所做之解釋與憲法有同一位階之效力,故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聲請解釋憲法第四條中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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