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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 亦可獲1至2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對照表如圖1:

  2.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但教師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教師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 ...

  3.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 樣態. 支給基準. 一、教師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考核年度內教師經聘兼為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4. 第一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教師)之成績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內貨銓敘之職員,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

  5.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6.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7.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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