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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法人說明會為上市公司與投資大眾溝通管道之一,上市公司除定期揭露財務資訊、展示現有經營績效外,每年亦可透過不定期辦理法人說明會,由靜態互動轉為面對面交流對話,建立與投資人溝通之平台,於會中可向股東及投資人說明經營成果、未來經營方向及目標、或產業脈動等非財務面之質化資訊,除可增加投資人對公司之了解、強化公司資訊透明度外,並可提升公司知名度暨健全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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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五、上市公司辦理法人說明會之頻率有何規定? 答:本公司 (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8 條第2 項規定國內及第一上市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行辦理或受邀參

  3. 答:法人說明會為上櫃公司與投資大眾溝通管道之一,上櫃公司除定期揭露財務資訊、展示現有經營績效外,每年亦可透過不定期辦理法人說明會,由靜態互動轉為面對面交流對話,建立與投資人溝通之平台,於會中可向股東及投資人說明經營成果、未來經營方向及目標、或產業脈動等非財務面之質化資訊,除可增加投資人對公司之了解、強化公司資訊透明度外,並可提升公司知名度暨健全公司治理。 二、法人說明會中英文簡報通常包含什麼內容? 答:上櫃公司辦理法人說明會申報之財務業務資訊中英文簡報內容應一致,其範圍宜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惟簡報人員應注意說明內容不得逾越所申報之財務業務資訊範圍: ( 一) 公司概況:公司簡介、業務範圍、主要產品等。 ( 二) 產業概況:產業之現況與發展,產業上中下游關聯性、產品各種發展趨勢及競爭情形等。

  4. 上市上櫃公司召開法人說明會,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 理,並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存。 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應依證券 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規定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透過公司網站或其他適 當管道提供查詢。

  5.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3、4、6 條條文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 條條文 ,並更新「重大訊息發布應注意事項參考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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