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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收容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於修正施行時收容期間未逾十五日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告知其得提出收容異議,十五日期間屆滿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已逾 ...
本條例施行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除來臺就學者外,得視同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 第 16 條. 本條例施行前,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許可,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須經許可方得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或《港澳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於香港回歸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立法院通過 [3],並於同年4月2日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或《港澳條例》,是 中華民國政府 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2],於 香港回归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過 [3],並于同年4月2日由時任 總統 李登輝 公布 [4]。 同年6月,政府在相关说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 [5] ” 政治背景. 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 两岸分治。
第一條 本細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所稱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布本條例涉及澳門部分,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8001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2 條
臺港、臺澳是否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發布日期:112-09-28. 答:為維持對港澳政策的一貫性與持續性,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的前提下,政府將「九七」後的香港及「九九」後的澳門定位為有別於中國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