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種:指原子之種類,由核內之中子數、質子數及核之能態區分之。. 二、體外曝露:指游離輻射由體外照射於身體之曝露。. 三、體內曝露:指由侵入體內之放射性物質所產生之曝露。. 四、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 ...

    •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EN
  2. 十、醫療曝露: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 十一、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十二、輻射作業: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 ...

    •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 游離輻射防護法 EN
  3. 第 1 條. 為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 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 二、化粧品業者:指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 三、產品資訊檔案:指有關於化粧品品質、安全及功能之資料文件。 四、化粧品成分:指化粧品中所含之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 五、標籤:指化粧品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符號之標示物。 六、仿單:指化粧品附加之說明書。 前項第一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4. 一、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外之濃度,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 二、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高」字及附表二之容許濃度乘以下表變量係數所得之 ...

  5.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 一、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二、製造染料 ...

  6. 醫療器材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最為五年,自發證日起算,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7. 第 10 條. 雇主對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為防止粉塵之發散,應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第 11 條. 雇主對於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