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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績在甲等以上者,按現階俸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績為乙上者,按現階俸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表及考核評鑑表(格式如附件二、三),陸海空軍志願士兵考績表及考核評鑑表(格式如附件四、五)為受考人直屬主官( 管)執行考核作業之表格,作業時應確依部頒相關作業規定辦理,考核評鑑表作業說明( 格式如附件六)。. 軍官、士官及志願 ...

  3. 第 1 條. 陸海空軍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之考績,依本條例行之。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規定服役期限不逾三年者,由國防部另定考核辦法行之,不適用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 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特殊情形之範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第 3 條. 考績採三級考評,區分為初考、覆考、審核三層次;各級考績官由國防部依單位編組型態定之。 第 4 條. 考績項目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格等六項。 第 5 條.

  4. 依行政院頒布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發給注意事項」及個人年終考績等要件,按 前一年12月份所領取之薪俸、專業加給及 主管職務加給計發年度之年終工作獎金。 考績獎金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 標準」國軍志願役人員年度考績在甲等以上

  5. 財務單位依據人 事主檔內 考績 績等及一月份薪餉核結資料,印製國軍人事薪給 資料詳印表(考獎)及 考績 獎金發放冊,提供各支薪單位與考 績名冊核校無誤後,於申領人 考績 獎金發放冊內,註明應發給 一定月數之 考績 獎金,並經

  6. 財務單 位依據人事主檔內考績績等及一月份薪餉核結資料,印製 國軍人事薪給資料詳印表(考獎)及考績獎金發放冊,提 供各支薪單位與考績名冊核校無誤後,於申領人考績獎金 發放冊內,註明應發給一定月數之考績獎金,並

  7. 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定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指現正在營志願服役之軍官、士官。. 大專畢業學生考選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由常備兵選訓之預備士官,均不辦理考績,於退伍時綜合辦理一次考核。. 前項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服役期滿繼續留營服役 ...

  8. 考績 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發給 考績 獎金: 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不辦 考績 者。 二、考績 績等在乙等以下者。第 8 條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任職、服役者,其 考績 獎金,依各該 單位 考績 獎金相關規定辦理。

  9. 考績 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發給 考績 獎金: 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不辦 考績 者。 二、考績 績等在乙等以下者。第 8 條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任職、服役者,其 考績 獎金,依各該 單位 考績 獎金相關規定辦理。

  10.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四日本條例修正公布時業將其刪除,另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項,明定不予辦理考績之情形,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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