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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就業保險之立法目的旨在促進就業,協助受僱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儘速重返就業市場,當運用各種促進就業工具仍無法協助渠等再就業時,始發給保險給付。 二、申請資格: 依據就業保險法 (下稱就保法)第11條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係「非自願離職」。 (二)自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三)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四)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非自願離職」: (符合兩種情形之其中一種)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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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可依申請人居住之處所選擇就近之就服站辦理,本市可受理失業給付申請之就服站如下: 前鎮就業服務站 電話:822-0790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1樓(請先預約07-8124779)

  4. 大寮場域 電話:(07)783-5011132~134 傳真:(07)783-4220 地址:831高雄市大寮區捷西路300號(自辦職訓、技能檢定) (交通位置圖) 服務專線:現場徵才:(07) 733-2810 求職專線:(07) 733-2273 自辦職訓:(07) 783-5011 委外職訓:(07) 733-7595 藥癮更生:0800-585-533

  5. 就業保險之立法目的旨在促進就業,協助受僱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儘速重返就業市場,當運用各種促進就業工具仍無法協助渠等再就業時,始發給保險給付。. 申請資格及注意事項. 辦理地點:. 前鎮就業服務站 822-0790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1樓 ...

  6. 申請人需於非自願離職退保翌日起2年內,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於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完成失業認定,並轉送勞工保險

  7.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後,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8.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並至少提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