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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 二、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影響。

  2.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3. 食品業者之食品從業人員、設備器具、清潔消毒、廢棄物處理、油炸用食用油及管理衛生人員,應符合附表二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 第 6 條 食品業者倉儲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4.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099氮氣」、第三條附表二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07099氮氣」、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編號「§08112乳鐵蛋白 ...

  5. 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與該傷病相關之治療。 二、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三、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6. 但為德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等十國(以下簡稱十大醫藥先進國家)衛生機關出具者,得免驗證。 三、記載之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地址及處方內容、劑型、含量,應與申請書相符。

  7.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如下:. ┌───────────┬───────┬──────────┐. │ 放射性核種│ 碘一三一 │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 │ │ (I-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