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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2月25日 · (一)客觀要件. 1. 行使 詐術. 是指對他人傳達客觀上錯誤、不實的訊息。 而賣仿冒商品的賣家透過社群網站直播功能,對觀眾宣稱商品是原廠真品,並且出示 偽造 、不實的證明書或保證卡,這是傳達客觀上可以確認真偽的不實訊息,所以是行使詐術的行為。 另外,賣家如果單純以主觀的感受推銷,如「保證好穿舒適」、「吸引眾人目光」等語做宣傳,因為並不是客觀上有標準的內容,所以不算是行使詐術的行為。 2. 使他人陷於錯誤. 白話來說就是要讓詐術「騙到人」。 例如觀看直播而決定購買的買家,是因為賣家的說詞跟各類偽造的文件,而相信商品是真品,那就是所謂的「陷於錯誤」。

    • 賣家對商標權人應負的民事責任
    • 消費者可以怎麼做呢?
    • 結語

    販賣仿冒商品的賣家,不只是與買家之間有法律關係,賣家的行為也已經侵犯了商標權人的權利。包含在沒有經過商標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在相同種類的商品上使用完全一樣的商標(例如直接在球鞋上印NIKE的字樣跟勾勾);或者是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標,讓消費者有混淆、誤認的可能,都是侵害商標權的行為。這時商標權人可要求賣家不准再使用會引人混淆、誤認的商標,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除了對於商標權人的賠償責任,也會面臨買家要求減價、解約的民事責任。反過來說,當買家發現自己買到的商品有問題時,可以參考以下的主張或方式,要求退貨並取回自己付出的錢。需要注意的是,不論使用何種方式,都建議要保存證據,例如開箱時錄影、檢查內容物並求證是否為原廠產品、保存與賣家之間的社群軟體對話截圖等等。雖然略為麻煩,但網路購物有相當的風險,小心總是有好處的。

    直播主推銷相關產品固然蔚為流行也創造商機,但其中隱藏相當多的風險,不可不慎。雖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具了「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規定平台業者如果發現平台上有違法資訊時立刻移除,後續可以免除法律上的賠償責任;以及專業意見呼籲平台應善盡責任、協助打擊仿冒商品的行銷與販賣,希望能有助於處理仿冒商品的問題。但消費者也應該謹慎,避免購買價格落差太大的「原廠精品」、提防好評多到不自然的商家,否則反而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2. 2021年9月10日 · 現行的商標法規對於販賣仿冒品、假貨的認知構成要件中,需要賣家「明知」有侵害標章權之虞才有可能構成犯罪。所以大多數的賣家通常都會為自己辯解說,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賣的是假貨或仿冒品。

  3. 其他人也問了

  4. 1. 行使詐術. 是指對他人 傳達客觀上錯誤、 不實的訊息。 而 賣仿冒商品的賣家透過社群網站直播功能,對觀眾宣稱商品是原廠真品, 並且出示 偽造、 不實的證明書或保證卡, 這是傳達客觀上可以確認真偽的不實訊息, 所以是行 使詐術的行 為。 另外, 賣家如果單純以主觀的感受推銷, 如「 保證好穿舒適」、「 吸引眾人目 光」 等語做宣傳,因為並不是客觀上有標準的內容, 所以不算是行 使詐術的行 為。 2. 使他人陷於錯誤. 白 話來說就是要讓詐術「 騙到人」。 例如觀看直播而 決定購買的買家, 是因為賣家的說詞跟各類偽造的文 件,而相信商品是真品, 那就是所謂的「 陷於錯誤」。

  5. 加重詐欺罪:若是利用網路商城或直播的方式販售仿冒商品的賣家,向大眾販賣仿冒品,可能會犯加重詐欺罪,若是以私訊的方式販售,則不會構成加重詐欺罪。

  6. 當有心人士販賣仿冒商品時,如果故意使用虛假標示或者宣稱商品具有某些功能,很有可能會對消費者造成損害,這時候就會成立詐欺罪。 根據刑法第339條的規定,若是違反詐欺罪將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7. 2024年9月18日 ·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