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可以合法資遣勞工

      •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 ,企業「無法繼續聘任勞工」時,可以合法資遣勞工
      www.legis-pedia.com/QA/1604/download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1年9月2日 · 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勞工」,或是「勞工造成雇主損害」時,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俗稱解雇、資遣)。 只要符合以下介紹法定終止事由,並遵循法定終止程序,就屬於合法資遣;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卻擅自資遣員工,就屬於違法資遣。

  3. 2018年10月24日 · 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勞工」,或是「勞工造成雇主損害」時,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俗稱解僱、資遣)。. 只要符合以下介紹法定終止事由,並遵循法定終止程序,就屬於合法資遣;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卻擅自資遣員工,就屬於違法 ...

    • 何謂「工作確不能勝任」?
    • 怎樣算「工作不能勝任」?具體包含哪些情形?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嗎?雇主有無實施改善措施?
    • 注意5件事,雇主以勞工對於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解僱才有合法!
    • 歸納與整理

    所謂「工作確不能勝任」,勞基法雖沒有明文定義,但參考司法實務見解,雇主要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工作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確認符合兩個條件: 1. 「工作不能勝任」:勞工提供之勞務,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 2. 「確實」:雇主要實施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確定勞工之工作表現仍無法改善,也就是「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許多雇主認為勞工不好用、工作表現欠佳,但具體問他怎樣不好用、工作表現哪裡欠佳,雇主卻答不出來,此時要適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解僱勞工,恐有難度。 參考法院實務見解,所謂「工作不能勝任」,實際上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民事判決): 1. 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等 舉例而言,運輸業旗下的卡車司機因酒駕而被吊銷駕照,依法無法繼續駕駛車輛提供勞務,此時,勞工因法令限制,而無法依約繼續提供勞務,屬於客觀上不符合雇主經濟目的之情形。 2. 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 舉例而言,櫃台人員未注意服裝儀容且服務態度不佳,導致客訴連連,或網路負評不斷。此時,勞工「應為、得為,卻不為」,屬於主觀上疏忽(或故意)不遵守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之情形。

    關於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具體適用上,法院關注雇主是否實施促使勞工改善工作表現之各項措施,以佐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實務上常見的改善措施,包括: 1. 施以教育訓練 有的工作依約定必須先經教育訓練,勞工才有初步提供勞務的能力,若雇主未舉證證明其已先盡力施以教育課程,不得認定勞工有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 2. 實施改善計畫 有的公司會在人事規章規定,對於業績未達標的員工實施改善計畫,通常是設定一段觀察期,並由公司協助其提升業績,如雇主未依約實施改善計畫,或改善計畫所設定的目標,與員工之職級、薪級、專業不相當,致該員工無法達成,或雇主所提供之改善方法不夠具體明確,欠缺可行性(例如僅給予員工建議),不得認為勞工...

    勞工對於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如何做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其實,重點不在於是不是「最後」才解僱,重點在於雇主作解僱決定前,有沒有「仔細思量」解僱對雙方權益的影響、有沒有好好跟勞工進行「商量」及「採取」改善措施,並跟勞工說明解僱決定的「具體理由」。 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至少有5件事會影響法院判斷雇主解僱合法性,供勞雇雙方參考: 1. 雇主要提出相關事證來證明勞工對於擔任工作有不能勝任之情形(雇主應負舉證責任),其包括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等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 2. 雇主至少應實施一種改善措施(雇主應負舉證責任),如沒有實施任何改善措施,恐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3. 如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規定改善措施,雇主應確實遵守(雇主應負舉證責任),如不遵守規定而貿然解僱,法院會認為...

    最後簡單做個重點回顧: 1. 所謂勞工對於擔任工作有不能勝任之情形,其包括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等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 2.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具體適用上,法院關注雇主是否實施促使勞工改善工作表現之各項措施,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3. 於雇主作解僱決定前,應「仔細思量」是否要解僱、主動跟勞工說明解僱決定的「事實理由」,並好好跟勞工進行「商量」。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於勞動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相當繁瑣且複雜,而勞工有無擔任工作有不能勝任之情形、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判斷涉及法律專業,如未依法解僱而產生訴訟,雇主就訴訟期間勞工工資仍有給付義務,對雇主的經營成本影響頗大,實有聘任專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進行把關之必要;而勞工如有相關問題,也應找專業律師諮...

  4.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如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不當行為,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無須給付資遣費,此稱之為懲戒解雇。

    • 必須有合法資遣的事由。所謂「資遣」(經濟解雇),是指雇主因為公司的經營狀況而調整人事狀況。雇主資遣員工時,應具備法定的資遣事由。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資遣事由,包含:
    • 向勞工預告。因為資遣員工會對員工的生活、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所以雇主應該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前預先告知員工。如果沒有依照規定進行預告,直接資遣員工,則雇主應該給付預告工資(將預告期間的工資給付給員工)。
    • 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給付員工資遣費、當月工資,並結清特別休假工資、獎金/紅利。(一)資遣費。資遣費應依照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新制之年資分別計算。適用勞退舊制的年資(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
  5. 合法解僱勞工應該怎麼做?. 簡單來說,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勞工、勞工造成雇主損害時,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只要依循法定流程終止,就不會有非法資遣的問題,以下詳列合法解僱的要件有哪些:. 一、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員工. (一)依照 ...

  6. 雇主請勞工走路(即俗稱資遣與解僱),皆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惟其屬於一般規定,如勞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勞工或為懷孕育兒之勞工,因有其特殊保障之需要,爰於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皆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