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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人壽保險金可不併入遺產計算、免繳遺產稅?專家:「這兩個重點」是關鍵 - 今周刊
      • 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第9項「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兩項法規皆明確指出,「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所給付的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說,不用課徵遺產稅。 另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雖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該筆保險金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1. 其他人也問了

    • 關於人身保險。因法令規範的變動,2006年1月1日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前所購買的 保險,以及之後所購買的保險,兩者稅務規定不同,詳細差異如下:●2006/01/01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前的保險。
    • 關於投資型保險。人身保險中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又可區分為兩大類型:傳統型和投資型。▲人身保險分類(吳家揚整理)保險課稅第三階段,我於2022年1月4日辦理遺產稅時,面對面和國稅局人員討論,確認課稅架構如下:
    • 投資型保險遺產稅申報。投資型保險會牽涉到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和最低稅負制等相關稅賦問題,要考慮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安排。投資型人壽保險,顧名思義是可以投資的壽險商品,本質是保險而非投資,投資型商品的遺產稅務問題也比較複雜。
    • 長照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和醫療保險。收到的理賠金,因為理賠給要保人自己,這部分是免稅的。如果用在自己身上,還有剩的部份屬於遺產,戶頭餘額要記得申報遺產稅。
    • 要保人、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遺贈稅法規定,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被繼承人,而且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單,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總額。依照條文規定,只要父母在生前投保壽險,並把受益人填寫為自己的小孩及配偶,如此一來保單價值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可以達成無痛移轉目的。
    • 受益人記得填「法定繼承人」填寫受益人沒有問題,民眾都會填寫至少一名最想照顧的家人,又或是將配偶、子女一一列出,但無論填了多少人,都別忘記最後再加上「法定繼承人」。
    • 留心國稅局實質課稅原則。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在不久人世之前,透過鉅額保單進行資產移轉,並藉以避稅,國稅局針對投保人壽保險設有「實質課稅原則」,審核保單投保動機。
    • 趁早規劃,若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仍要扣遺產稅。國稅局允許民眾合法節稅,主要有二種方式,一是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可免稅,二是每年有贈與免稅額220萬元。但為了防止民眾規避遺產稅,又規定 贈與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7類特定親屬的資產,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 規劃重點1、避開稅務機關的尚方寶劍「實質課稅原則」
    • 規劃重點2、投資型保單的「保單帳戶價值」
    • 規劃重點3、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
    • 規劃重點4、身故受益人指定受益人

    因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給付可免遺產稅,稅捐機關為避免保護美意遭到濫用,在2020年7月1日發布保險實質課稅8大態樣如下,將涉及相關特徵的保險給付納入遺產總額課稅。 以林爸爸為例,癌症過世前3年(投保時約81歲),陸續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其子為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共投保4筆人壽保險,因為: 實務上,實質課稅的8大特徵並沒有明確的數字可供判斷,例如高齡是75歲還是80歲以上?重病投保是過世前2年還是5年呢? 所以8大特徵並非稅務機關的唯一指標,還需綜合被繼承人投保行為、金額、繳費方式及經濟狀況等整體判斷。因此申報遺產稅時,稅捐機關要求附上:要保書、契約書、保單條款、死亡理賠通知書(人壽保險給付)。

    林爸爸購買3張「投資型保單的死亡理賠」也需依照實質課稅原則檢核是否需列入遺產。 至於投資型保單的「保單帳戶價值」,稅捐機構根據要保書、要保書及保單重要事項告知書所載,確認要保人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是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所以「保單帳戶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金融遺產財產清冊上的保單A:要保人是林爸爸,被保險人是林媽媽。雖然被保險人林媽媽健在,保險公司並未理賠身故保險金,但保單也是有價證劵。金融遺產財產清冊列出,要保人林爸爸過世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單借款金額,讓納稅人減除後申報。 如果當初保單A的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林爸爸,就不會發生要保人身故,保單價值準備金變成遺產的情況。

    當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理賠就會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計算並課遺產稅,安排指定受益人是很重要。 多數人都會將配偶或子女指定為受益人。有不少案例是夫妻同時出遊死亡,因建議指定受益人不要只填一位,最後的順位再寫上「法定繼承人」。避免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 保險可將應稅資產轉為免稅資產,並預留稅源,是財富傳承的最佳分配工具之一。規劃過程,建議諮詢專家避免踩坑,讓財富傳承更順利。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作者擁有退休理財顧問(RFA)執照,國家級人身及財產雙證照,超過20年保險經紀人經歷,個人投資與管理不動產資歷超過10年。(相關報導:繼承不動產少1個步驟,稅金竟差上百萬!稅務局親曝節省遺產稅秘訣|更多文章) 責任編輯/林彥呈

  2. 2024年4月25日 · 業務員說,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險死亡給付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不但如此,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的債務,也可以從遺產中扣除。 因此,經過一番討論後,他們想到一個辦法。

  3.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且 已指定受益人,當要保人死亡時,此時則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的保單屬於「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權」,則以 要保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 做為課徵遺產稅的基準。

  4. 不過再次提醒大家的是,在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且已指定受益人,當 要保人死亡 時,此時則因 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的保單屬於「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權」,需以要保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做為課徵

  5. 2020年12月16日 · 該局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向國稅局詢問相關規定,避免屬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的保單價值因漏報而遭補稅送罰。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1. 保單要列入遺產範圍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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