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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1月21日 · 重點是,通通免費! (延伸閱讀:投資人防衛隊,投保中心,出動! (上)|法白商感情) 順帶一提投保中心從2021年的9月24日開始開始受理大眾證券股票內線交易案的投資人求償登記如果符合資格的投資人要記得趕快去登記內線交易罰這麼重為什麼還是有人想錢想瘋了. 如果內線交易一次可以抵掉一整年工作薪水你做還是不做? 而且有了一次,就會有後面的第幾百次。 但是這些人,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忘記了我們國家有強大的執法團隊在後面盯哨,一旦被抓,除了上面所提的那些責任以外,客戶的信任、自身的名譽,也是一夕之間全毀。 他們不是笨,是忘記了。

  2. 近年來政府為提高國家競爭力修正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將內線交易之刑事責任大幅加重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到2億元之罰金如果犯罪金額達1億元以上者則可加重刑責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至5億元以下之罰金去年11月法務部將打擊企業貪瀆列入肅貪的重點工作針對內線交易重點辦案包括明基電通董事長九德電子董事長英華達公司董事長等人均遭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而富邦金控前投資長蔣國樑亦因涉嫌捲入英商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內線交易案遭收押禁見。 一時之間,內線交易業已成為企業關注之議題。 但何謂內線交易? 謹簡要說明如下: 規範主體(即內部人)

    • 本案的重點是什麼?
    • 該些虧損消息對投資人而言並不具有重大影響力
    • 結語

    在本案中,法院也採用了「平等取得資訊理論」此一理論,而關鍵在於那些「資訊」會是公司經營者所須公開,否則會產生不公平現象的資訊。 法院認為,凡涉及公 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等事項,而對其股票價格有客觀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客觀重要影響之消息,就是「必須公開,否則戒絕交易」的資訊。 反之,若該消息內容並不明確,也因此不致影響理性投資人的投資決策時,則不需遵守「必須公開,否則戒絕交易」此一法律規範。因此,檢察官所指「生技 達人公司於102年5月、6月之自結稅後淨利與前期(月)相 較接連驟降」之消息是否屬於基因公司之重大消息,為本案的關鍵問題。

    法院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數字,僅係生技達人公司於自行結算該公司102年6月份稅後損益過程中某一時點之暫時性自結數字,其計算之成本有錯誤、租金也記錯,所得稅費用、營業外收入、相關水電瓦 斯費用之的計算也不正確,則此等根據不完整又有錯誤瑕疵數據所計算之自結損益數字自非正確。 換言之,理性投資人就算知道前述這些資訊,也會因為這項數據的計算過程錯誤百出而不據此做出投資決策,並無不公平的問題,因此該資訊並非「戒絕交易,否則公開」的重大消息。就算知道該些消息也不會構成內線交易了。

    在本文中,我們透過這個案件回顧禁止內線交易的原因,我國法院採用了維持公平的「戒絕交易,否則公開」理論,學界則認為應限於違背信賴關係的情形才予以處罰。而不論何者,也必須該消息確實重要到會影響投資人決策才會構成內線交易。但如何判斷該數據是否明顯不合理到不會影響理性投資人之進場,此為值得思考之處。

  3. 其他人也問了

  4. 2024年5月3日 · 18 小時為內線交易的禁止交易期間被稱為消息沉澱期」。 買賣標的為有價證券: 使用股票進行內線交易或是使用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非股權性質的公司債進行買賣值得一提的是獲利與否並不是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之一

  5. 發布日期. 下載次數. 檔案格式.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禁止內線交易相關規範問答集. 2022-08-09. 4798.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禁止內線交易相關規範問答集. 1. 1 / 1.

  6. 內線交易(Insider Trading)之定義內線交易為具特定身分之人在實際知悉了未經公開且影響證券價格之重要消息後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證券之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明文予以禁止違者除了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須依同法第171條負擔

  7. 答: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如其於身分喪失前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於喪失身分後6個月內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賣出該公司公司債時,仍構成內線交易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喪失身分後6 個月內,仍適用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是否仍須依證券交易法第22 條之2 及第25條規定為股權申報? 答: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喪失身分後6 個月內,雖仍有禁止內線交易規定之適用,惟渠等既已喪失身分,即無證券交易法第22 條之2 及第25條規定之適用,自無須再為股權申報。 七、公司董事甲將所知悉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傳遞予第三人,惟本身並未買賣該公司股票, 是否構成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