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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工跟進個案期間,會按需要與兒童及其家庭接觸,並與其他有關專業人士保持聯繫,定期檢視兒童及其家庭的情況,提供適當的協助。 若兒童被安排住宿照顧服務,社工會與家長及兒童商討探訪、外出、回家度假等安排,並會協助家庭處理有關照顧及管教等問題,使兒童能早日回家團聚。 若懷疑兒童受到虐待,其父母或兒童本人可否參與多專業會議 多專業會議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是會議成員的討論,第二部分是會議成員與家長的討論。 一般情況下,懷疑受傷害/虐待兒童的父母會被邀請參與個案會議的第二部分;在某些情況下,如兒童出席會議將會有所得益,亦 ...
      www.swd.gov.hk/storage/asset/section/652/sc/leaflet_mdcc_supp.pdf
  1. 其他人也問了

  2. 社署聯同相關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及有關專業人士制定了程序指引,供不同的專業人士參考,以便遇到懷疑虐兒個案時可採取所需行動。. 在2016年11月,由不同界別及專業人士組成的專責小組全面檢討及修訂了有關程序指引,修訂本於2019年12月20日在「防止虐待 ...

  3.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 跟進保護兒童個案. 處理有關機構職員、照顧者及義工懷疑虐待兒童. 檢討「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 檢討的目的. 協助各專業人員對虐待兒童的定義及範圍有比較一致的看法. 為前線同工提供參考資料,增強識別虐待兒童危機較高的家庭. 為前線同工提供更清晰指引,以處理及跟進不同類別的懷疑虐待兒童及保護受傷害/虐待的兒童. 促進兒童及其家人與專業人員的合作,以制訂及執行跟進計劃. 釐定各界別專業人士在處理懷疑虐兒個案及保護兒童個案的角色及責任,理順及促進彼此的協作. 檢討「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 防止虐待兒童委員會於. 2016年底成立專責小組2016 年10月會議討論. 小組成員. 社會福利署總部及前線單位代表. 勞工及福利局、香港警務處、教育局、衞生署.

    • 諮詢文件有待澄清之處
    • 考慮立法強制舉報的先決條件
    • 制訂強制舉報相關法例的考慮事項

    本處建議政府需就以下各點作出澄清: 1. 文件中「有造成嚴重傷害的迫切風險」及「沒有按照責任舉報個案」未有清晰定義,容易造成日後誤報及漏報的情況。 2. 文件沒提及有否足夠清楚的初步評估準則。這準則相當重要,尤其當個案牽涉長期困難的家庭,如家長受濫用物質問題或精神問題困擾,又或對於一些因為多元文化背景而對保護兒童有不同理解的人士,社工往往需經多方平衡下作處境性評估,若沒有清晰準則,社工以至其他專業人員如幼兒教師、治療師、醫護等也難以判斷應否舉報,因而有機會觸犯法例。 3. 文件沒闡明社工如何在保密原則及強制舉報下維持平衡的措施,這會令公眾對社工保密原則存疑,社工亦難再取信於服務對象,更壞情況是使到原本應受關注的家庭不願尋求協助,造成服務對象隱蔽化,有違強制舉報及早識別的原意。這對一些自願性質...

    強制舉報不應被視為解決虐兒問題的唯一方法。現時整個保護兒童機制的支援配套嚴重不足,若只着重及早識別,而未有加強例如兒童住宿照顧服務、輔導支援服務、育兒指導、兒科病房、錄影口供等配套服務及措施,只會令現有服務百上加斤,難以運作。事實上,在不少已發展地區,強制舉報只是整套保護兒童法例的一小部分,建議政府考量整個保護兒童機制,完善及加強服務配套。有加拿大法律學者以渥太華為例,指當地醫療專業人員的強制舉報率長期偏低,原因在於機制欠缺周全考慮,未能充分保障舉報者及兒童的利益1。渥太華醫療專業人員的關注與本地社會服務的關注不謀而合。本處認為,當局擬推行強制舉報的同時,應具備足夠的視野,從宏觀價值理念、相關法例、以至實務流程等不同方向出發,全盤檢討香港保護兒童的政策,並找出最急需處理的「痛點」,完善各項相...

    為保護兒童,舉報懷疑虐兒事件本是公民責任。而作為與照顧兒童相關的各個專業,更應於守則內加入相關要求,並配以專業紀律方案。然而,本處認為應在上述配套得以完善後,才是就強制舉報立法的適當時機。而在制訂有關法例條文時,應作出以下考慮:

  4. 逐一評估,以及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兒童的年齡、虐待行為及該虐待行為對兒童造成的影響等),而並非單單關注事件的發生次數和性質. 人們利用本身與兒童之間權力差異的特殊地位(如年齡、身分、知識、組織形式) 使兒童處於一個易受傷害的境況可發生在子女與 ...

  5. 若懷疑兒童受到虐待,其父母或兒童本人可否參與多專業會議. 多專業會議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是會議成員的討論,第二部分是會議成員與家長的討論。

  6. 第十一章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 第十二章 保護兒童個案的跟進服務 第十三章 處理有關機構職員、、照顧者及義工懷疑虐待兒童照顧者及義工懷疑虐待兒童

  7. 社會福利署(社署)聯同相關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及有關專業人士早於1980年代已建立了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合作機制,並隨後制定《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供不同的專業人士,包括從事社會服務、健康服務、教育服務、執法工作人員,以及因工作關係與兒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