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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會計科目:賣斷時的貸方科目採用「附賣回債券投資融券」, 且該科目為負債科目(非資產科目的減項);賣空交易(先賣後. 買)的損益科目採用「證券交易利益」或「證券交易損失」。 (二)成本認定:前項賣斷交易所認列的成本(或收益),應依證券商. 所採行的存貨評價方法認列(如平均成本法等),且因以交易為. 目的之債券持有期間甚短,可不必攤銷折溢價。 (三)評價日作業:「附賣回債券投資–融券」科目應併同資產項下的. 債券科目,依合併後的總成本與總市價,按成本市價孰低法(LC. M)評價。 註:評價時,「附賣回債券投資–融券」的成本(即出售債券所. 得價金)與市價,應分別列為債券資產之成本與市價的減項. ,按總額基礎之成本市價孰低法評價。 (四)損益認列時點:應於現券買回日認列買賣損益。

  2. 附賣回債券投資係從事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其實際付出 之金額屬之」。 究其債券附賣回交易實質屬融資性質,依實際借出之金額,設「附賣回債券

  3. 買方所認列之「附賣回債券投資」,符合第三十四號公報對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之定義,故不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之規定。. 惟不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規定之原始產生放款及應收款,仍應以利息法攤銷相關折溢價。. 2.附賣回債券投資若符合第十七號公報對約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19年4月30日 · 債券附條件交易,即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之交易安排(re-purchase / re-sell agreement,多簡寫為RP及RS交易),在一般商業上乃是企業重要融資手段。. 惟該 ...

  6. 原債券列帳之資產科目不應受附條件交易之 暫時性轉入、移出影響。於附條件交易發生 時,賣方應另設「附買回債券負債」科目,買 方應另設「附賣回債券投資」科目,以分別認 列因融資產生之資產、負債,以允當表達財務 狀況。

  7. 借券人於市場 買回公債,認列為「營業證券」。債券返還時,返還債券之成本與 「應付借券」差異,認列為「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回補利益(損 失)」。

  8. 行附賣回公債再行賣斷交易因到期回補時市價下跌所產生之利益與 因到期回補時市價上升所產生之損失互抵之淨額屬之。 (十一)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益(損失 ):證券商從事借券或進行附賣回公債再行賣斷交易,按

  1. 如何評價「附賣回債券投資–融券」?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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