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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院會議,除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 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 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 立法委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本院會議時,應通知議事處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本院會議,秘書長應列席,秘書長因事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並配置職員辦理會議事項。 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 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2. www.parliamentarytv.org.tw › download › 12立法院議事規則

    本規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院會議,除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三 條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 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 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 第 四 條立法委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本院會議時,應通知議事處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第 五 條本院會議,秘書長應列席,秘書長因事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並配置職員辦理會議事項。 第 六 條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 第 二 章 委員提案 第 七 條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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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

  5.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6.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 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 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 缺席。 並配置職員辦理會議事項。 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 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之同意。 ,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 限,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 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 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 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 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

  7. 本院會議,除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三條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

  8. 本院會議於每星期二、星期五開會,必要時經院會議決,得增減會次。 本院會議超過一日者,經黨團協商之同意,得合併若干日為一次會議。 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或其他程序之動議,但得以書面為之。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 員質詢結束為止。 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發言時間屆至,應即停止發言,離開發言台。 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 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 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 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 數時,交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辦法通過。 報告事項畢,除有變更議程之動議外,主席即宣告進行討論事項。 院會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主席即宣告散會。

  9. 2024年6月5日 · 要懂議事規範,不是讀完一部法律就好,我國議事規範的用語,可以溯自司法院釋字第342號解釋,除了有「成文規定」,比如說憲法、實定法、立法院議事內規;還有「不成文規範」,比方說大法官解釋、議事手冊、會議規範以及議事先例。

  10. 法規名稱:立法院議事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院會議,除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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