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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論辯的程序
- 內政部審理都市計畫、重要濕地、海岸管理、都市更新及土地徵收等土地案件時,審議委員經常面對案情複雜、爭點眾多案件或者案件中涉及專業性及技術性之特定爭點,而需要透過「聽證」—公開論辯的程序,忠實呈現雙方論點,將爭點釐清、使案情辯明,以作成正確決策。 聽證程序的核心功能在於透過嚴格的程序設計,保障人民權利,強化行政決策品質。 公平參與及實質有效參與,更是聽證程序能否貫徹嚴格性、要式性及公平性並得到各方信賴的基礎。
www.moi.gov.tw/cp.aspx?n=1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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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是什麼?
聽證程序的主持人是什麼?
行政程序法對於聽證的程序有何規定?
聽證程序對人民有何保障功能?
2023年3月5日 · 聽證會是以接近司法程序般嚴格的方式進行:誰可以出席陳述意見、什麼樣的證據才可以被提出,誰可以對政府人員提出問題、進行辯論,都必須按照嚴謹的法定程序進行。 此目的在於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的人民可以充分、有效的陳述意見。 美中不足的是,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政府最終決策才必須受到人民在聽證會提出之意見拘束。 此點是我國聽證會與外國最大的不同。 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 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 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但因為程序繁雜,如果任何行政程序都用聽證,勢必會提高行政成本,因此只有對人民權利或公共利益有重大的行政程序才適合用聽證會除了法律強制行政機關辦理聽證外,行政機關也可以視情形自行辦理聽證。
| 焦點事件. 聽證程序是什麼? 聽證(Hearing)係為落實英美法的自然正義原則——「兩造兼聽」概念,因此廣義言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為了立法、爭訟與行政裁量等行為時,給予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學者專家等以口頭書面提供意見之機會,均為聽證的概念。 美國國會舉行聽證會的情形(圖片: wikimedia commons )。 聽證在我國以行政聽證最為人所知,係以陳述意見作為該制度的核心要素,類似司法制度中的言詞辯論。 參照《行政程序法》 第54條至第66條 之規定,聽證前必須有嚴謹的準備程序,包含公告與通知,預備聽證等規定。
2023年12月12日 · 鄭藝懷律師. 本文目錄. 一、公聽會是什麼? 二、聽證會是什麼? 三、都更律師實務經驗分享. 一、公聽會是什麼? 公聽會大多是行政機關為了蒐集意見,邀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專家學者等出席,類似於舉辦座談會的形式,程序上並無嚴格的法律規定,實務上,可區分為自辦與公辦兩種形式。 依據都更條例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規定可知,實施者在向主管機關申請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時,原則上至少應舉辦2次的公聽會,第一次是在送件之前由實施者自行辦理的公聽會,簡稱「自辦公聽會」;第二次則是送件之後、正式審議之前,由政府辦理公開展覽30天以及「公辦公聽會」。 由上可知,兩者主要差別在於舉辦者的不同,程序上的差異不大。 此外,公聽會最基本的想法是資訊意見蒐集及完整揭露,避免產生溝通上的誤差。 二、聽證會是什麼?
聽證程序的核心功能在於透過嚴格的程序設計,保障人民權利,強化行政決策品質。 公平參與及實質有效參與,更是聽證程序能否貫徹嚴格性、要式性及公平性並得到各方信賴的基礎。 正因如此,在主持人方面,我們以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進行遴選;在程序設計上,以往政府機關所面對的聽證對象單一、爭點相對明確,然而我們所面對的經常是複雜的土地案件,具有人數眾多、牽涉多方利益、以及必須面對人與土地之間的問題,從技術層面到情感關懷,這與過往聽證經驗非常不同,我們依照聽證事務性質,作出符合實際的程序需求設計。
2024年4月10日 · 首先,其實聽證會,它事實上是民主程序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各位如果看新聞,或者甚至有時候看電影,相關的法律劇會看到聽證在美國其實是蠻盛行的,而台灣其實早期在都更程序並沒有所謂的聽證程序,只有公聽會程序,我們是在釋字709之後,透過大法官的解釋才把它引進來的,所以在這個程序上面,其實都更程序在早期是比較陌生,但是這幾年也發展了蠻多一些相關的實務案例,我想不管是實施者、主管機關,或者是地主,應該都要去從這些案例當中得到一些相關的一些啟示。 那談到聽證,首先我想有幾個基本認知,第一個就是說,聽證,事實上是比較冗長的,也就是說它的時間會比較久,比較久的原因是在聽證程序上面提出問題的人,他的爭點、他所要講的問題必須是很明確的,而回答這些問題的人,他必須要具體,而且要附理由。
2024年5月20日 · 審判中的聽證程序. 1. 在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要是提出了控訴,然後又會如何處理? 答:檢察院對案件作出控訴後(但不排除進行倘有的預審程序),就會將之移送法院進行審理。 法官在作出判決前,首先會進行聽證,也就是大家習慣講的“開庭”。 2. 聽證的目的是什麼? 有什麼人可以參與聽證? 答:聽證的目的主要是調查證據,以了解案件的真相,決定被告(嫌犯)是否應就案件負上刑事責任。 參與聽證的人士通常包括檢察院、嫌犯、嫌犯的律師或辯護人、證人,也可以包括鑑定人、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等。 3. 那麼,與案件無關的其他人是否可以到法院旁聽呢? 答:一般來說,法院的聽證都是公開進行的,任何市民也可到法院聽審,這樣可以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給市民了解審判過程的機會。
「聽證」是什麼? 除非是對行政法有所研究的法律專家學者,否則這個程序對於都計、建築或地政等領域的產、官、學界而言,恐怕是頗為陌生的。 其實行政程序法對於聽證的程序,已經有相當完備的規定,只不過礙於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聽證舉行的情形有二種,第一種是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者,第二種是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的「必要」者,從而法規若無明文規定,行政機關通常不會自找麻煩認為有必要,也因此過去舉行行政聽證者寥寥可數。 不過因為大法官頒布了釋字第709號解釋,未來都更程序中勢必要踐行「聽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