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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億元
- 依證交法定,上市櫃公司董監、經理人、持股10%以上的股東,在半年內買進再賣出、或賣出再買進公司股票,其利益要歸給公司。 據金管會公布的最新統計,到2018年底,還有85件此種案件未結案,應還給公司的金額約有11.34億元。
www.ctee.com.tw/news/20190111700132-4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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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不適用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三、除已上市、已上櫃之金融控股公司所屬之公開發行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外,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免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公告並申報第一季、第三季財務報告。
2021-06-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002100381號.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以下簡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比照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起,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銀法字第一OO一OOO七二九O號令,自即日廢止。 瀏覽人次: 8821 更新日期: 2021-06-21.
主旨:訂定「上市上櫃公司合併應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政府鼓勵企業併購政策,邇來不少國內上市上櫃公司併購案已積極進行,為避免企業進行合併時,影響股東及投資人權益,並維持證券交易市場秩序,爰訂定本注意事項,以利遵循。
2013-06-26. 性質別:內控內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若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九年一月一. 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 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第三十九號公報)之規定辦理,不適用. 本會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六字第 九六 六五八九八號令. 。 二、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前揭函令辦理者,應. 繼續適用至其執行或失效為止,惟於決定其內含價值時,所採用公平. 價值之衡量,得依據第三十九號公報之規定辦理。 三、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若依第三十九號公報規定採用內含價值法衡量,倘計算內含價值.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0990006370號. 一、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第三十九號公報)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會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六字第 九六 六五八九八號令。 二、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前揭函令辦理者,應繼續適用至其執行或失效為止,惟於決定其內含價值時,所採用公平價值之衡量,得依據第三十九號公報之規定辦理。
13 附表十 合併發行新股申報書(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合併發行新股案件適用;屆滿 個 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 文 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