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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題集. 兒童. EN. 認識行政院.

  2. 一、不得記載消費者應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不得記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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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條文內容:.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地址:100210 臺北市福州街15號. 服務時間:星期一~星期五 8:30~17:30 (國定假日除外) 諮詢專線:412-1166,直接撥打毋需加撥區碼 (六碼地區請撥 41-1166),行動電話請加撥 02.

  5.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 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攜回審閱,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 間不得少於二日)。 買受人簽名: 二、(出賣人) 出賣人之名稱、電話、行動電話、電子信箱、公司(商號)統一編號、地址、代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買受人) 買受人之姓名、電話、行動電話、電子信箱、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四、(過戶登記人) 過戶登記人之姓名、電話、行動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五、(標的物) (一)廠牌: (二)產地: 國產 進口 進口國:______。 (三)式:___型。

  6.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總說明. 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實施迄今已多年,其間發生諸如定金收取、汽車重大瑕疵及屢修不復等爭議問題,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7. 2021年1月28日 ·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90243508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二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 少 ...

  8. 一、不得記載消費者應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不得記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

  1.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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